国家工商总局近期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1月28日《北京晨报》)
这瓶罐头还有2天过期,这袋面包的保质期还有1天……当消费者挑选食品时,经营者的书面或口头提示能够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便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疑,国家工商总局在春节期间做出这样的部署完全是为消费者着想,是一项善政,但笔者却对善政的落实有一些担忧——要求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即便经营者不作提示,监管部门也不能处罚;另外,由于对“即将过期”概念没有法定的标准,因而,经营者只能模糊提示,工商部门也只能模糊监管;每天,无论是城镇的商场、超市还是农村的小商店、小卖部,都会不断产生“即将过期”食品,不仅经营者会应接不暇,数量有限的监管人员也难以“严格监督”到位。
其实,目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选购食品时大都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只要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真实清晰,即便经营者不对即将过期食品做出醒目提示,消费者也能够很容易地进行甄别,从而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不少食品的标识都达不到“真实清晰”的要求,有的食品的生产日期被打印在皱皱巴巴的包装封口上,字体小而模糊;有的食品的生产日期用包装两边的剪口表达,但是剪口却很浅,让人模棱两可;有的食品标识字体颜色与包装底色近似甚至相同,连视力正常的年轻人都难以看清,遑论一些视力不好的老年人;还有些食品包装的生产日期是用喷墨打印的,更有甚者,生产日期标注在粘贴标签上,这样,就给经营者涂改更换生产日期留出了很大空间(按有关规定,食品生产日期应该用难以涂改的电子喷码)。
笔者以为,比之要求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管住食品标识中的“猫腻”是更重要更迫切的,食品标识中的“猫腻”不除,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的醒目提示就难以做到科学准确,食品标识中没有了“猫腻”,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内容真实清晰,易于识别,那么,标识本身对于消费者就是一种醒目提示。
监管部门整天督促经营者就即将过期食品作提示,会耗费很多人力,且效率低下,难以收到理想效果,而监管部门治理食品标识“猫腻”则是找准了抓手,有的放矢,会明显提高监管效率,事半功倍。(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