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 的《扬子晚报》报道,北京市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12年的北京市人代会上,她计划提交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建议。建议将不仅涉及妇女退休年龄问题,还有妇女在工作中晋升、继续学习的保障、退休以后的出路问题。还有,人社部调研弹性退休制,何时退休或可将自己选择。相比较此前颇受关注和争议的“妇女延迟退休”,这一制度更具合理性,也更能体现男女平等。
“弹性退休制”是个大政策,不仅要体现男女平等和公平,更要统筹考虑人口、社会保障以及就业等因素,照顾到更多群体的利益。按照这样的原则,制定实行“弹性退休制”,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实行“弹性退休制”的前提是已经达到或接近法定的最起码的退休标准,这个标准既可以是年龄,也可以是工龄,具有多重性,总不能工作几年就弹性退休了吧。在法定的最起码的退休标准基础上,设置几个区间,分成几个档,既可以延长退休时间,也可以提前退休。这就是说,“弹性退休制”并不完全是延长退休时间的概念。考虑到近年来中国人口红利正在减少、年轻人就业困难等现实因素,人社部调研弹性退休制不妨考虑是否把法定的退休年龄或工龄标准提前。
现在,一些人提出“弹性退休制”,是基于减轻养老金发放的压力,因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执行现行的退休政策,会给养老金的足额按时发放造成压力,出现困难。这不是实行弹性退休的理由,养老金交了那么多年了,管理部门干什么吃的?为什么不保值增值?这只能说明我们的养老金管理制度及管理部门有问题,必须改革。养老金发放有压力这个代价绝不能让辛辛苦苦要退休的劳动者们来埋单。该退休就得退休,不能因为发放养老金有困难了就不让退休。
“弹性退休制”既要考虑到发挥余热,又要以人为本,有利于退休者的身心健康。因而,实行“弹性退休制”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即用人单位与本人都愿意接受弹性退休,既不可强制单位,也不可强制个人,也不能“一刀切”。 现在,年轻人就业困难,推行弹性退休制度要考虑到这个实际,原则上采取“减法”而不宜“加法”,即延长退休的人应当是少数,提前退休的人应当是多数。这样,就可以为年轻人就业腾出更多的岗位。
对于弹性退休者的薪酬,要有专门的刚性制度设计。对延长退休的人,原则上要加薪,不能“剥削”他们的劳动价值,给点小钱就打发了;对提前退休的人,福利、养老、就医等方面社会保障要有尊严,绝不能让弹性退休成为一些用工单位打发辞退员工的堂皇借口。
实行“弹性退休制”,要避免随意性,必须是刚性需要的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什么岗位都可实行“弹性退休制”, 原则上,是替代性极少的科研技术部门或单位,对此,国家有关部门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操作性强的规定。不这样,就可能出现不需要的岗位也搞所谓弹性退休,实际上,是拿公家的钱或纳税人的钱送弹性退休的私情。如,一些官员就很不愿意退休,他们很渴望晚退休,但对他们实行“弹性退休制”没必要。(于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