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全国妇联、人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研弹性退休制。相比较此前颇受关注和争议的“妇女延迟退休”,这一制度更具合理性,也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弹性退休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而是让男女在退休年龄上有选择权。“比如男女有个共同退休年龄的下限,50岁或55岁,到这个年龄可选择退休。同时也设置上限年龄,比如男女都是60岁,让男女都有机会在上下限间有选择的权利。”谭琳代表向记者介绍。(1月15日扬子晚报)
从社会管理的科学层面考虑,一个带有“弹性”思维的管理模式,一般而言人性化更高,也更容易得到公众认可,但如何“弹”、如何既能最大限度保障男女劳动权益的真正平等,而又不失去必要的社会公平,恐怕离不开三个“前提”。
“前提一”,一定要认识到不是什么工作岗位都能“弹”。在上述报道中提到的医生类技术工作岗位,完全“弹”起来就极有必要,这部分工作人员即使多干十年、八年,不仅不会耗费公共资源反而是一种奉献社会、发挥余热的“弹”。类似的“技术性工作岗位”走向“弹性”一途,阻力基本不存在。但公务员岗位尤其是官员岗位及“垄断高管岗位”,切莫轻易“弹”。这与公平有关,与谨防个别人利用公权岗位实现“私利最大化”的担忧有关。
“前提二”,“弹”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而不是因为一个“弹”的机制,反而成了个别单位“限制人才流动”、扼杀生产力的“桎梏”。“弹”的本身也应是“刚性的”,在一个可“弹”的范围之内必须充分保障一个“硬性”的可“弹”的机制与体制。尤其是对于企业工作的劳动者而言,必须充分尊重劳动者意愿,且无论男女。
“前提三”,劳动保障与养老保障的健全与配套。一句话,这个“弹”的结果的体现,是劳动者理性考虑的结果,而不是利益驱使之下“无奈的选择”,譬如个别无良企业“倒逼”一些年老体衰的职工“提前退休”,不“退休”未来的前景会更不好等等,这样的“弹”就必须摒弃。也只有有着提前性的劳动保障的日益完善,让劳动者有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的主动与热情,才会让他们选择“退与否”上空间更大;另一方面,养老保障机制应日益健全并“优渥”,让老年人充分享有休闲时光是一个社会的责任和制度良知,“吸引”人主动“退”、让人主动“往前弹”,正是一个社会良性发展和社会成果丰富的表现。至少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如果要走“弹性退休”之路的话,上述“三个前提”缺一不可。(文/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