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成/画
1月5日起,由十个部委与主流客车生产企业联合召开的新校车标准征求意见会在京召开。多数与会车企代表表示,新标准不可套用美国校车标准,成本太高,脱离了农村实际。如果完全按照新校车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不仅要增加20%至30%的成本,而且大多数生产中小客车的生产厂家将被排除在外(1月8日《钱江晚报》)。
在这里,一个首先须被明确厘清的核心问题恐怕是,中国的校车标准究竟应该成为一种什么样的标准?我想,答案的要点无非就是这样两条:其一是能够充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可靠安全技术等级标准;其二是能够始终坚持并恪守“孩子最大利益原则”的人本标准。
我们之所以要建立校车制度,制定专门的校车标准,首要目的就在于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而价值落脚点正在于凸显“孩子最大利益原则”。如果仅仅因为美国标准“定得过高”、“成本太高”,为了照顾国内车企的利益,便坚持“不可套用美国校车标准”,甚至不惜牺牲校车的安全技术等级、背弃“孩子最大利益原则”,那么,制定这样的校车标准还有什么意义?
当然,表面上看,在校车标准制定过程中,重视“农村实际”、“经济实用”,强调“不套用美国标准”并没有错。但问题是,注重“农村实际”,就一定要降低校车技术标准吗?我国农村道路等级不高、路况差固然是事实,这一事实既有不适合高等级车辆的一面,但同时何尝又不是必须提高车辆技术等级、以保障校车安全的理由?另外,“经济实用”是否就一定得牺牲校车的安全标准?“经济实用”难道不应首先建立在安全基础之上?如果失去安全这个前提,谈何“经济实用”?最后,“不套用美国标准”是否就等于拒绝学习借鉴别人的成熟经验?
众所周知,美国校车制度历经上百年的不断积累完善,无论在标准制定、运行管理上均有一定的现成经验,从某种程度上说,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权且先行“套用标准”,其实也未尝不可。(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