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天的镇江市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会议上传出信息,2010年11月1日实施的《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今年将继续适用,而很多市民认为,相关燃放规则仍需改进。
(1月8日 《镇江日报》)
较之“很多市民”,相信有更多的市民与笔者一样,在对我市现行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则发表意见时,需要先“百度”一下那个于前年11月1日实施的《暂行办法》。因为,过去一年多的生活经验,强有力地支撑着我们的一个疑惑:如今燃放烟花爆竹,还有规则吗?
种种迹象表明,之所以有人怀疑相关燃放规则是否还存在,首先是因为燃放者已经视规则为无物。翻阅《暂行办法》,结合生活实际,便更能证实这一点。譬如,《暂行办法》规定,禁止在“各类建筑物的阳台、窗台、走廊、屋顶”燃放,“每日22时到次日早上6时”禁止在相关区域(基本是指现在的城区)燃放,“在道路、公共场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过”;然而这些“禁止”,似乎从来都是禁而不止。
禁而不止成为常态,会让人疑惑甚至忘却何禁之有,这是一切“规则”、“办法”最大的尴尬。那么,是什么让烟花爆竹的燃放规则似有还无?是执法者无能,还是违法者太狡猾?
公允说来,目前的《暂行办法》相比以前一刀切的“禁放”,已经不知“人性化”了多少倍,市民遵守起来既无违风俗习惯,又基本可满足实际需求,应该没有多少困难。当初烟花爆竹的“禁与不禁”及“禁改限”,曾引发国人年复一年的议论,在此背景下产生的相关燃放规则,自然尽显温情脉脉的宽容。然而,恰恰是规则的“人性化”十足,反倒使得燃放者随意突破规则,进而让人质疑“人性”的散漫。
从执法监管角度看,《暂行办法》施行后,监管者执法时无疑比以前繁琐复杂得多。在“禁放”时代,有关部门只需从源头上加以管制,则相关管理便可一蹴而就。如今执法却要区分时间、地点,针对无数个案,工作难度自是大增。加之短暂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很难抓住现行,即便抓住现行也要“人性化执法”,监管实在难有成效。更有甚者,前述种种开始时是难执法的原因,随后更成不执法的借口,久而久之规则何愁不形同虚设?
“一抓就死,一放就乱”,这句常用来形容我们市场管理困境的“名言”,显然也是多年烟花爆竹管理的写照。颠覆这句“名言”,一方面需要执法者提高监管能力,真正做到严格同时不失人性化的执法;另一方面也需要燃放者,从严于自律的角度遵守好相关规则。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守法者,如果只能执行和遵守好“严刑峻法”,而不能让充满人性的社会法规生效,都将是法治时代和公民社会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