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镇江·报评

“禁插播”遭架空显法令短视和折腾

发布时间:2012-01-04 10:35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插播禁令”被各电视台架空,这是一个预料中的结果。电视剧前面和后边“疯”播广告不过是“下有对策”的一种,还有“缩短电视剧时间”、“大量植入式广告”等“功夫”等着广电总局“接招”。

 广电总局“出招”不利,根本在于出台法令时忽略了两个最根本的问题:

 一是电视台的损失。据业内人士推算,如果严格遵守“插播禁令”,将意味着电视台会损失近200亿元人民币。面对200亿,电视台不可能淡定到“坚决服从命令”,而广电总局的禁令也并非“圣旨”。单方面要求怎么怎么办,却丝毫不考虑对方的经营性质、求利本能,显然是法令的大忌。

 退一步说,电视剧和广告之间的矛盾,事实上是广告投入企业、广告公司、电视台、观众等多个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仅拿电视台“开刀”,显然也是治标不治本的。

 二是观众为什么讨厌广告,广电总局作为禁令的制定者,未必真的清楚。事实上,广告和电视剧并无本质矛盾。观众并不是讨厌广告,只是讨厌相同的广告在每日相同的时间重复出现,讨厌那些近乎于恶俗的广告大行其道。

 观众只是希望“为妈妈打洗脚水”、“橘子是甜的还是酸的”之类的广告能够多一些,而“羊羊羊”、“收礼只收XXX”之类的广告少一些,出现的频率低一些。假若电视剧中间出现的全是令人心旷神怡、有所领悟、深受启发的公益性广告,又有何不可?

 很显然,无论是2010年“电视剧中间插播两次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的禁令,还是最新的“全天取消所有电视剧插播广告”的禁令,广电总局都犯了片面、短视的错误,致使法令治标不治本,陷入了“折腾”的泥沼。

 出台相关法令,解决电视剧和广告之间的矛盾,需要从平衡广告主体、电视台与观众之间利益的角度出发,从谋求电视台经营模式转变,去电视台广告依赖症着眼,从调动各商业主体拍出更多既能起到宣传作用,又有公益性质的,更好看、更耐看的广告入手。

 希望接下来,我们看到的,不会只是“不得在两集电视剧中间大量插播广告”的广电总局禁令。

(作者:北方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