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2月22日电(记者吴晓颖、何程)广西临桂县财政拨款133万多元,为当地住建局原副局长支付醉驾公车撞伤人医疗费一事,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临桂县有关负责人21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肇事官员实在无力付钱,政府是想“救人为先”才“垫付”的,并且将肇事者的两套房子作了抵押。
临桂县有关负责人的说法似乎挺有道理,尤其是保证伤者第一时间得到救治,毕竟生命至上。然而,我们不应忽略另一个事实,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均有严格规定,违法肇事产生的经济补偿不属于公共支出,显然不是财政部门“掏钱”的范围。
临桂县有关负责人声称,当地政府是在专门开会研究后,才决定由肇事官员所在的住建局打报告给县政府,让县财政拨款。目前此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有关部门正在对抵押的两套房产进行拍卖,并以此还钱给财政部门。问题是,谁能保证拍卖房产所得能够足额归还133万多元财政款?如果不够,谁来补足?
官员醉驾肇事,属于严重违法违规事件,对于类似事件的处理,中央早有明文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几起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案件的通报》就专门指出,对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临桂县政府垫款之举无法可依,更有违纪之嫌。
财政资金该怎么花,不是县里几个干部开个会、领导在报告上签个字就能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好好查一查,弄清财政制度的“硬杠杠”到底“软”在了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