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中国移动宣布,从2012年的1月1日起,对新入网用户将不再推出设置话费有效期的产品,据悉,根据工信部的指示,国内三大运营商均将全部取消手机话费有效期。运营商设置话费有效期的做法一直被广大用户所诟病,被指属于“霸王条款”。(12月25日《齐鲁晚报》)
6年用户“炮轰”,相关条款却能6年不动。话费有效期问题的实质显然不在于有效期,而是超过有效期的卡内余额究竟该归属于谁?电信运营商的做法是:给你服务完了,看到你家里还有值钱的物事,来一个顺手牵走,这就是“看见权”。 2010年7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联合某网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行业资费民意调查,共11284人次参与投票,涉及北京、上海、河北、浙江等10余省份,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人次的91.92%认为电信经营者“充值话费使用期满后余额不退”规定不合理。
余额独占的规则不仅不合理,更与法条相悖。服务方单方拟定“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如果从《民法通则》看,“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运营商拒绝归还余额显然是一种违法侵害;就《物权法》来说,提供通信服务可以扣费,但停止服务后,余额并没有因为运营商提供服务而扣除、即没有发生法律规定上的转让,其所有权当然还在消费者手里;即便是根据2004年信产部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也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遗憾的是,服务方常年不当得利的局面并没有因为法律存在而有所收敛。
造就“余额不退”霸王条款的,显然是买卖双方不对等的市场地位。尽管电信业“三足鼎立”,但其对通信资源仍具有相对独占性,与消费者比较,显然处于毋庸讳言的强势地位。既然如此,“狮子大开口”就没法以“坐地还价”应对。事实上,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然而半年之后,运营商才据“工信部指示”迟迟翻过“余额不退”的霸王条款,透露出运营商态度上并不积极。
事实一再说明,霸王条款与不对等的价格约定,根源在于失衡的买卖关系。因此,培育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固然重要、提振职能部门的监管水平固然关键,但如果不能令垄断、半垄断的市场主体归位于健康的市场关系,霸王条款恐怕难以就此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