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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胞胎”生了,法律不能“难产”

发布时间:2011-12-25 08:27  来源:国际在线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媒体报道广州番禺一对富商找代孕诞下8胞胎。广东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就此专程带队到报社向记者详细了解8胞胎的生育过程,并表示早在2003年卫生部就明令禁止“代孕”。他说,省卫生厅将追究为8胞胎父母提供“代孕”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责任,并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12月20日《广州日报》)

八胞胎很可爱,但“代孕”等衍生的伦理及法律问题,一点也不可爱。加之“富商”等标签的暗示,整个事件越发富于公共性的意味。费尔巴哈曾说,“人是人的作品,是文化、历史的产物”。时过境迁,这话似乎也未尽准确。在“八胞胎”事件中,人似乎未必是历史文化的产物,更像是工具的产物、是可以货币化产出的服务。

公众的担心显然未必全在伦理层面:一者,“代孕”的过程,实质就是人体工具化,使女性身体沦为制造与加工婴儿的“机器”,然而,尽管公民对其身体拥有所有权,但人格权应该是专属的,“代孕”行业的出现,在没有解决好法律问题的前提下,确实有损毁女性人格与尊严的嫌疑;二者,毋庸讳言的是,“代孕”即便合法,眼下而言,也是“奢侈消费”,借助“代孕”形式繁殖后代,往往成为权贵阶层的“特权”,这会加剧公众对平等生育权的质疑,而如果富翁可以生八胞胎、穷人就只能不孕不育,那么,社会进化自然法则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后果堪忧。

“八胞胎事件”若是被坐实,就眼下的法条而言,当事人显然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以及《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广东省计生委在谈及“八胞胎事件”时态度也很明确,“这是违法行为,要按超生补交社会抚养费,属地管理部门要对代孕生殖机构进行取缔”。话很正确,但民众的疑惑在于:有钱人会不会在乎屈指可数的“社会抚养费”?而补交的这个“社会抚养费”能不能如实均摊其额外占有的社会资源?“先上车后补票”是不是最后的杀手锏?……更大的问题还在于——究竟是怎样的执法环境,造就了可以“代孕”八胞胎的“神奇土壤”?

事实上,去年,广东省卫生部门就曾对“代孕”行业进行过一次拉网检查,结果是“没有发现过一例违规开展代孕业务的”。但问题是,如果“代孕”行业根正苗红,怎么会出现八胞胎的“奇迹”?又如果“代孕”行业本就暗流汹涌,常态执法监管为何没能激浊扬清?八胞胎的出现,医疗机构的责任是板上钉钉的,但比之更重要的是,对相关医疗机构负有“领导责任”的监管部门该担何责?机构服务总是逐利的,而有钱人也是越来越多的,加之环境污染等引发不的不孕不育问题逐日严重,法纪不彰、管理不严,救人的“刀子”随时都会夺命。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观之国外,大部分欧洲国家早就立法禁止了代孕行为:比如法国在1991年根据“人体不能随意支配”的原则,颁布了禁止代孕母亲的条例,并在1994年通过生命伦理法律,全面禁止代孕,组织、策划代孕的协会或医生,将面临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的罚款;瑞士、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也对代孕行为明令禁止;在澳大利亚,代孕母亲在法律上被视为孩子的合法母亲,任何将孩子的监护权转给他人的代孕合同都属无效。遗憾的是,八胞胎都呱呱坠地了,我们的相关规则却迟迟不见动静。当务之急,也许不只是罚款,而是将辅助生殖技术装进规则的“笼子”,将之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有序衔接,不能让“N胞胎”成为拼钱的游戏。(邓海建)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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