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强化问责,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活动,对庆典进行严格审计
文化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运作与管理,明确规定: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12月15日《人民日报》)
地方政府出钱主办节庆演出,在眼下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在文化部下发通知禁止此类演出前,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就有许多相关的规定,但三令五申之下,各地依然频频出现耗资巨大的公费节庆演出,这究竟是为什么?
其实,此类节庆演出是愈演愈烈的节庆造势热潮的副产品。现实生活中,名目繁多的节庆令人目不暇接:大到服装节、旅游节、民歌节,小到樱桃节、柿子节、蔬菜节,全力造势、借节扬名是一些地方举办节会直接动因。而节庆演出则是庆典活动的重头戏与保留剧目。据报道,仅贵州省某地一年冠以“中国”名称的“节会”就有十多个,仅“歌星”出场费、搭舞台一次就耗资好几十万元。甚至一些贫困县也出现“不顾肚皮,只顾脸皮”大操大办节庆的现象。
表面上,如此热闹风光的节庆演出夺人眼球,既提高了地方的知名度,也让许多普通群众一睹明星的风采,是一举多得的好事。但仔细审视这些表演,却留下了诸多弊端:一是动用地方财力,耗资巨大的节庆演出,为了体面、排场,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这些开支极有可能挤占公共服务上的开支,影响民生的改善,这在一些相对贫困的地方更是明显。二是整个演出运作极不规范,从邀请演艺团体、明星出演,到门票分配及收入开支等,很少向社会公开,不仅不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也极易滋生腐败。三是筹办此类演出,相关部门常常以此为名目拉赞助、搞摊派,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
正因为如此,早2007年,国务院纠风办就明确要求,政府节庆活动不得邀请演艺明星,对利用节庆活动从中牟利,或因把关不严、组织不力导致节庆活动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实行责任追究。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也明确规定: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看似“星光灿烂”的节庆演出耗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群众负担,但一些地方却乐此不疲,甚至有恃无恐,根本原因是对庆典活动缺乏控制、规范和审计。
地方政府出资邀请明星进行节庆演出,实际上就是公款追星,而这样的财政支出往往都是临时决定的,在年初预算里通常没有列入。资金的来源、开支的去向,都是一笔糊涂账。由此也反映出,一些地方财政预算实质上是“软预算”,在支出上十分随意,甚至完全是由少数领导干部决定,加之社会监督不力,审计监督乏力,使得操办节会者可以明目张胆地花费巨资搞演出而不必担责。
因此,要真正刹住地方政府主办、承办节庆演出之风,必须从强化问责入手,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活动,对庆典进行严格审计。对审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依据党纪国法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强化各级人大监督预算的权力,扎紧公共财政的钱袋子,让此类演出成为无米之炊、无源之水,如此才能让禁令落到实处。否则,仅仅靠文件、通知与规定,往往在风头过后,又会不断看到那些公费承办的奢华表演频频“返场”,重新上演。(尹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