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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官员复出”不能止步“喊打”

发布时间:2011-12-13 15:47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针对“株洲假辞”一事,国内各大报纸都发表了评论,然而并未给出建设性意见。问题被提出来之后,更重要的是如何去解决问题。在现有的法制条件下,有没有一套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官员复出予以明确规约?有没有较为透明的机制让包括媒体在内的公众去参与呢?

 并且,如果不是网民的关注与媒体的跟踪报道,这些悄然复出的官员可能不会引起任何人的注意。没有严格的组织程序,没有群众意见的积极参与,没有严格的考核机制,等等。众多“没有”让公众对官员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都不清楚,更不用说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了。

 现在,尽管舆论对这种高度反常的官员复出予以了尖锐抨击,但可悲的是,即使面对汹涌的民意,复出官员其实并不会有丝毫“人言可畏”的想法,因为,既成事实已经让任何批评都显得苍白无力。于是,从宜黄到株洲,乃至全国各地重复出现的现象是,责任官员在舆论的一片批评声中继续复出,而这又带来了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即媒体舆论与公众民意已经丧失了起码的矫正功能。

 最令人尴尬的是,起码到现在为止,我国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行政问责法律,除了一些零星的法律法规之外,对官员复出的规范更是凤毛麟角。公务员法更是对辞职官员的复出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在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只明确规定: 领导干部辞职后, 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及企业活动。但是,只要使用一个小手腕,就能规避类似的约束。

 并且,对于因重大事件而引咎辞职人员的重新任用也未详细要求, 仅规定: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 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何为“适当安排”? 安排时应该遵循的条件和程序完全没有规定。由此可见关于官员复出的法律规定十分模糊、笼统, 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 弹性和随意性很大。如此模糊的规定无疑在启动问责的同时就为官员复出留好了方便之门。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官员复出,往往走的模式都是“网友先爆料,媒体后跟踪,公众齐关注”。然而,人大哪去了,民主党派哪去了,非政府组织哪去了?这些最该监督政府的主体往往在类似的场合失声。可见,在现有的“大政府”模式之下,体制内监督主体所发出的声音可能还不如体制之外的呼声。

 所以,政府更该主动把社会调查、听证制度等较为透明的体制,运用到官员复出的程序环节之中去,在事由、依据、条件等各个环节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实行决策公示制度。道理很简单,公众若没有实实在在的“知情权”为基础,那么一切“参与权”和“监督权”,都将建立在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之上。

(作者:李佳婧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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