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12月7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执法错误,执行机关应给予赔偿。
(12月8日《河南商报》)
漫画作者:美堂漫画
姑且揣摩一下“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善意。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众的权益,但同时不可避免地触及少数当事人利益,甚至引起冲突,所以执法要讲究工作技巧。“临时工”在专业学习与专门培训方面,与正式工无可比拟,综合素质又参差不齐,或许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执法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从这种意义上说,不让“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既是保证文明执法、打造和谐执法秩序的需要,亦是保护“临时工”的举措——相比仍具有“铁饭碗”意义的“正式工”,“临时工”在抗击职业风险上显得“弱不禁风”。
然而,在“临时工”几乎成为各种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推卸责任的遮羞布或挡箭牌语境下,河南拟出台“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之规定,虽应运而生,却颇有些吊诡意味。此规定似乎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过往那些包括暴力执法在内的种种不文明执法,都是“临时工”惹的祸。循此思路推理,不让“临时工”参与执法,暴力执法事件就会绝迹,至少是数量空前下降。另一方面,规定将形成对执法单位的责任倒逼,“临时工”不再参与行政执法了,再出什么事看你们把责任往谁身上推?假如责任因此无处可推,那么责任追究与处罚的板子威慑力自然增强。
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就算有些暴力执法事件确属“临时工”所为,但若没有单位授意或有意无意的暗示撑腰,“临时工”也不会有那么大的胆子。少数执法部门深谙这一点,在“啃硬骨头”时让“临时工”冲在前面,而“临时工”为了混口饭吃总是特别卖力,一旦酿出事端,单位就将所有污水都泼向“临时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不文明执法尤其暴力执法的根源,并不在于“临时工”参与执法,而是执法部门的执法理念以及对待执法对象的态度。当执法管理意识盖过服务意识,当执法者将执法对象看成“假想敌”而不是服务对象,即使“临时工”不参与执法,冲突也在所难免。而且,在冲突之后,有关部门一定会拿出新的挡箭牌或遮羞布,比如让“见习工”、“合同工”之类接替“临时工”,继续充当替罪羔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