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法院判刑16年过重:“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11月27日《京华时报》)
据《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报道,“粤北首富”朱思宜案至2008年案发至今,涉案230人,包括31名厅级干部、百余名大小政府官员、企业老总。已有6名厅级干部、6名处级干部被起诉,共28人被刑事立案。目前,6名厅级干部被追究刑责,其中,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一审被判死缓。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800万元;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由于“粤北首富”案是一起腐败窝案,涉及官员级别之高、范围之广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管朱思宜说的一审判决“行贿比受贿判得重”是真是假,笔者倒是希望“行贿比受贿判得重”成为常态,至少行贿受贿应该同罪同罚。
近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形形色色的贪官狗急跳墙、纷纷落马:从“三多市长”到“捞钱书记”,从“热泪馆长”到“骗官书记”……一个个贪官不但贪得无厌,而且善于表演,但最终有的坐牢、有的一命呼吁,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但是,一个事实不容忽视,在惩处腐败的案件中,贪官大多受到了处罚,而行贿者被判刑的鲜有耳闻。果真如朱思宜所说“行贿比受贿判得重”,这还算一个新闻——不但行贿者被判刑,而且判得比受贿者重,这是法院判决历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事情。
国际上,许多国家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有的国家甚至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将受贿称为“消极腐败”,这是有道理的。因为行贿总是在先,受贿总是在后,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行贿,哪来受贿?当然,贪官索贿的情况另当别论。而即使是索贿,行贿者既可以拒绝也可以举报,这岂不是为国家反腐败作了贡献,应该给以大大表扬!今年全国“两会”上,四川人大代表呼吁,通过刑事立法来平衡行贿与受贿的刑事处罚。所以,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应该是反腐败的一条好途径。
“粤北首富”案二审尚未宣判,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在查清朱思宜说的“不行贿就被刁难”等是否属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对行贿的朱思宜进行重判。这不仅是对朱思宜个案的判决,更是对行贿者作出的严厉判决;不仅具有指引和导向作用,而且为反腐工作打开了一条通道。重判朱思宜行贿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今后应该成为一种判决常态。只有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想行贿、不能行贿,让受贿者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腐败才可能得到遏制,反腐工作才能取得人民满意的效果。(文/毛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