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一时间,南北两个行贿者发出同样的疑问:在南方,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粤北首富”朱思宜行贿案二审开庭,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两罪并罚判刑16年过重,恳求改判;在北京,44岁的药商王尊合先后向多家区县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行贿总数307万余元,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高于受贿医生。
两个案子都比较复杂,但经媒体报道提炼,很容易让公众一头雾水:尽管刑法规定行贿和受贿同罪,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少给行贿者重判,甚至很多案件因为“重查受贿、不问行贿”而饱受诟病。现在突然一南一北出现两个“行贿比受贿重判”的案例,到底意味着什么?是行贿者故意混淆视听?还是舆论传播案件时出现偏差?任由民众狐疑得不到准确回应,多少会传递负面的情绪信息。
解读之一,这是对受贿官员的特别照顾和保护?行贿的,多是无权无势要拿钱求人的;受贿的,总是有权有势有能量的。尤其有一定级别的高官,法律的标尺难免要往上抬高几分。甚至另有貌似义正词严的逻辑:没有可恶的行贿者“拉拢腐化”,怎会让人民公仆误入歧途,不重判你重判谁?
解读之二,是“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风向标发生了改变,现在看到的两起案件只是偶发的矫枉过正罢了。行贿者以往被纵容,也是不争的事实。很多官员抱怨“诱惑太多”,而那些往猫面前送鱼送肉的人,却总是被“宽宥对待”。行贿者总被放过,让法律形同儿戏,也加剧了恶性循环。现在行贿者付出惨痛代价,就是制造“负面典型”,表示风向正发生变化。
解读之三,是不是媒体误读了,向多人行贿的罪名叠加一起本就比某个受贿者罪重?两起案件中,行贿者重判都有“数罪并罚”成分。按照这种解释,“行贿比受贿判决重”虽然很抢眼,容易引发关注和情绪共鸣,却可能是个伪命题,只能说公众情绪不理智而已。
三种解读,哪一个更靠谱?既然两个案件都浮出水面,成为了舆论焦点,相关司法部门就该出面释疑,希望能够摆事实、讲道理,把这些信息理顺:为什么会这样判?依据是什么?尤其是两起案件中,都涉及到“单位行贿罪”中,那些“在关键岗位在关键时候起到关键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才算合适。
行贿与受贿,是贪污腐败命题一个硬币的两面,向哪一个面传递了错误的信息,都是要不得的——行贿者若以为检举举报的结果是“被报复”,受到更重的判决;受贿者若觉得穿上单位受贿等马甲打掩护,自己会付出很小的代价——都会加剧他们的违法冲动。对于“不明真相”的普通民众来讲,没准也会受到不良影响,他们甚至会觉得行贿者“也是被逼无奈”的,最后对犯罪分子同情泛滥,产生斯德哥尔摩效应。
“行贿者刑期高于受贿人员”,不管是委屈了行贿者,还是纵容了受贿者;还是判决公正,解读偏颇;不管是真命题,还是伪命题,既然已经成为话题,就不能等闲视之,哪种解读靠谱,哪种解读比较离谱,都需要明示。那些不靠谱的信息和情绪,会损伤当下反腐败的土壤,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回应,廓清问题,才不致因为疑忌瞎猜而混淆视听。(毕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