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综合评论

首长是否出庭并非“民告官”的关键

发布时间:2011-12-03 07:58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关于加强全市审判机关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其中决定制定健全并严格遵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相关行政首长要出庭应诉。

  (12月1日新华网)

 行政诉讼不仅是满足群众合理诉求、疏导不满情绪的合法渠道,也是纠正政府不法、错误行为从而督促其依法行政的有力手段。而长期以来,“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见官”状况一直较为严重。去年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共有456人次出庭应诉,占按规定出庭应诉的60.22%,实际出庭数占一审结案总数的10.83%,此次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亦称,郑州市在“民告官”案件中负责人的出庭率也不到10%。

 诚然,官员出庭应诉可能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从而消除对抗心理,更加理性解决问题。但浙江省出台文件特别要求官员于“民告官”案中出庭应诉,却让人感觉官员要不要出庭应诉,是各地方自己的事情,如果不发文规定,官员是不是就可对“民告官”置之不理呢?

 都知道,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拒不出庭,不是意味着法庭就无法处理案件了,换言之,被告最终是否到庭应诉并不会妨碍原告的诉讼权利。作为“民告官”的“根本大法”《行政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很明显,官员是否出庭应诉,理当不会成为“民告官”案件顺利进行的掣肘。

 而笔者纳闷的是,为何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案件审理可以照样进行,而“民告官”中,却为何会存在如此多之官员“不敢出庭”“不会应诉”等问题,以至于政府要特别发文呢?上面说过,于“民告官”案件中,官员要不要出庭、不出庭怎么办、判决怎么生效等等,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行政诉讼法》皆有明确规定:只要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即可,完全不需要地方再发文件来“强迫”官员出庭。更何况,“民告官”案件中,官员是否出庭应诉,并非关键,关键始终还在于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以切实保障,至于是否非得要首长站出来,更应是无关紧要的。如果我们还老是纠结在官员该不该出庭应诉,那只能说明官员的法制意识乃至整个权力阶层的法治理念,还很有必要进一步强化。

 法学界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很多时候,我们缺的不是法制文本,而是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制的恪守。

(作者:邓昌发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