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义勇为者得不到认可和保护,得不到支持与弘扬,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采纳公民建议,将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11月30日《四川日报》)
当今社会,许多人只看结果,不愿花工夫寻找原因。见义勇为者得不到认可和保护,得不到支持与弘扬,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值得每一个国人好好思量一下。
以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某些职能部门引导不力,对扶持社会正气力度不够。救人者与被救者出现矛盾、纠纷后,某些部门往往以种种借口不愿介入,任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毋庸置疑,许多见义勇为者都是老实善良之人,在遭受到被救者诬陷或误解时,他们往往缺少办法,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自己,以至于世风日下。
许多救人者被诬陷为肇事者,证明救人、做好事反成被告的证据认定办法或者法律标准需要详细制定。笔者私下认为,即便是肇事者,如果他能及时救人或参与救人,纵然不能认为是见义勇为,也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社会及一些慈善机构也应对他们进行帮助,减轻他们因救人而产生的经济负担,避免“撞伤不如撞死”观点的产生。
诬陷救人者是肇事者,说明某些国人的素质亟待提高,需要加大教育投入,改善教育方式。某些国人喜欢凭空想象,主观臆断,没根据的事情说起来是振振有词,实在让人气愤。
做好惩恶扬善,不是修改一下《条例》就可解决的事情,它涉及到社会文化建议的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参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