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热议。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采访,发现微博流传的数据基本属实。据悉,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同时,香港特区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725元。(11月10日《人民日报》)
尽管与内地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其做法不具有简单复制的可行性,但在笔者看来,香港个税征收模式仍有其可取之处,至少可以给内地个税改革带来三个方面的启示:
一是高起点征税保障中低收入者权益。在香港,一年17.8万元的收入属于中等收入阶层,然而,作为中等收入者一年只需缴729元个税,税负不可谓不低。香港个人税负之所以如此之低,与其高起点征税的模式直接相关。108000元的高起点征税模式保证了中低收入者不成为个税缴纳的主体。在2008—2009课税年度,当年香港特区政府宽减了8000元以内的全部税款。在137.8万名纳税人中,扣减后仍须缴税的只有62.3万人,高起点大大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二是高收入者应为个税征收的“主力”。香港向来以低税率闻名于世,个税也是如此。但令人不解的是,香港的个税总收入及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并不低。1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发布2010至2011年度年报,薪俸税收入连续第三年创出新高,上升7%,达443亿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香港的高收入者成为个税征收的“主力军”。
香港最新公布的年报显示,在2009—2010纳税年度,年收入50万以上的约28万人,他们缴纳了薪俸税总额的87.4%,其中,年收入100万以上的84000多人,则承担了薪俸税总额的62.06%。香港这种个税征收模式很好地达到了税收目的——调节收入分配。理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是,让富人多交税,以补穷人之不足,而普通工薪阶层则无需缴纳,香港的个税征收模式做到了这一点。
三是灵活的征收模式保证税负公平。香港特区政府对个税的征收很“抠门”,个税征收范围很广。按照《税务条例》规定,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收入均须缴纳薪俸税。薪俸税的课税范围很广,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雇员收取的工资,客人给酒店服务员的小费,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各种福利如旅游、度假等相关的福利,也需要课税。同时,特区政府又很大方,有很多减免税项目可谓“名目繁多”。比如,可以夫妻合并报税,夫妻二人免税额之和为216000元;另为鼓励市民照顾和供养长辈,如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连续全年与其同住,且无须该名长辈付出十足费用,则可享有额外免税额30000元,等等。
当前,内地财政收入大幅增收,为推动个税改革和结构性减税创造了有利条件,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个税制度,应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