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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下属:被赎买的内部监督

发布时间:2011-11-16 07:3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一家曾坐拥40亿元资产、主业“劳务输出、外企服务”居全国第三的国有企业,却在短短几年间陷入亏损22亿元的困境,究其根源皆因董事长吴日晶独占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三大要职,他仅凭一句话,就能随意调动数亿资金。为消除不同声音,吴日晶还贿赂自己的下属。今年10月,吴日晶因涉嫌受贿2790万元、挪用公款4680余万美元被诉诸法庭。(中国青年报11月10日)

 这则新闻最大的看点并不在于国企“一把手”腐败,而是“三职合一”的当事人居然能“放下身段”向下属行贿。 “向下属行贿”至少说明,在企业内部,虽然当事人大权在握,但也绝非无人制约和监督,其若要借助手中权力谋求一己私利,必然要突破这道防线。所以,为了让自己在权力行使上“畅通无阻”,当事人7年间先后36次向公司副总经理行贿98万元。不过,比起当事人的受贿金额,能用如此小的成本即可“向下属行贿”成功,则说明很多时候内部的监督制约极易被权力赎买。

 一些意欲贪腐的一把手,逐渐通过许多反面教训,总结出一个降低贪腐事件东窗事发概率的“经验”:做一个贪官,一定不能利益独享,而要利益均沾且适可而止,“向下属行贿”是对这一“经验”的生动实践。当事人能受贿上千万元、挪用公款上亿万元,并且靠“向下属行贿”长达7年才败露,足以说明内部监督的脆弱。

 曾风靡一时的管理层收购导致不少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就是典型例证。在这一过程中,不是没有监督制约,而在于监督制约都是内部制约,内部制约的封闭性和小众性,使得可能被滥用的权力,对来自内部人监督的赎买轻而易举,因为相比于腐败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赎买内部监督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这也折射出一些反腐制度在设计上的尴尬之处:有些反腐制度,在设计时总是考虑如何从内部进行监督制约,从表面上看,既有监督制约的主体,又有监督的具体标准,可到实践中一检验,很快就被证明是形同虚设。究其根源,就是贪腐力量对内部监督制约的赎买过于容易。甚至很多时候,只能依靠“一把手互掐”或“新任总经理过于跋扈导致内部人举报天价酒”这样的意外事件,以一种非常滑稽的方式将堡垒从内部攻克。但这样的低级失误只是例外,更多的是权力对内部监督进行了“妥善”赎买。这就要求,必须把制度设计的重点从内部监督转向内、外部监督并重,让每个人都成为监督主体,即便贪腐力量想对监督进行赎买,也有心无力。(志灵)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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