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在多地检察院采访了解到,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为取得受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检方有时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江西省某地一位检察长介绍,近两年其所在检察院查办几个腐败窝案,让20多人获刑,而无一行贿者被定罪。(10月30日《瞭望》)
近几年,行贿犯罪呈现出领域宽泛化、行贿对象扩大化、行贿数额巨大化、犯罪趋势群体化等特点,公款行贿现象也越来越突出。然而,与行贿犯罪的高发、多发相比,一些司法机关却对行贿人“网开一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由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施工企业行贿记录档案,规定凡是被法院判决确认有行贿犯罪的企业,均应记录在案,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然而,能被最终定罪的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却寥寥无几。“我收了17万元,被判了11年6个月,有的老板就算行贿100万元,也一点事都没有,这样公平吗?”一位因犯受贿罪在狱中服刑的官员对此表示不解。其实,不仅这位贪官不理解,社会公众同样也想不明白。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是一对相关联的行为,是同一事实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因果。没有行贿,何来受贿?从大大小小腐败官员堕落的轨迹来看,确有极少数人从一开始就寡廉鲜耻、伸手索贿,但多数人第一次受贿是被动的,是经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而被打开“缺口”的。至于行贿方,也确有一些人是迫于腐败官员的威逼、勒索,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去“打点”、“进贡”的。而另有一些人则完全是出于谋取私利的考虑,处心积虑、千方百计地去贿赂官员,拉他们“下水”。对这类行贿者,显然不可等闲视之,而应高度警惕,依法严惩。
按现行法律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5000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应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本来行贿行为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多年来一些机关在对腐败问题的查处上,往往只注重打击受贿者,而对行贿者打击不力。从已被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那些贪官动辙受贿上百万元,却很少见到行贿者因此被判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贿赂案件曝光后,人们往往关心谁收了多少钱,而对谁是行贿人则不太关心;许多人认为与那些收受贿赂的贪官相比,行贿人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忽视了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是贿赂犯罪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产生了对口供的依赖,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行贿人口供,有时对行贿人会“网开一面”。正是因为放松了对行贿者的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才有恃无恐。
行贿是诱发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行贿与受贿具有同样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样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如果光打击受贿行为,对行贿者却心存“仁慈”,显然不利于惩治腐败。因此,不论从严格执法、治理腐败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都必须坚持“两手抓”,在对受贿者施以重拳的同时,对行贿者也要严惩,使行贿者如贪官一样,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