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焦点关注

官德以古为鉴莫忘“刚性他律”

发布时间:2011-11-08 07:30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公务员局近日发布《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十二五”期间,我国全体公务员将进行职业道德轮训。培训的基础知识中除了公务员的责任、义务和纪律,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等,还包括中国古代如何加强“官德”修养的内容。

  (11月2日 《新京报》)

  

 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以古为鉴”很有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客观、全面,切实做到“古为今用”。

 修身正己立德历来是中国人为人处世为官理政的根本。古人更是非常看重官员道德的重要性,对此《论语》曾有精辟的论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今天的人们大多以为,古代官德是依靠官员道德自律与人文教化形成的。但事实上,古代官德的形成还有他律与制度化力量作为支撑。西周在选拔官吏时,吸取夏商亡国的教训,特别强调道德品行,以“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与“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秦汉时期,统治者非常重视官吏的素质,创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官吏任用、政绩考核和奖惩制度。唐玄宗时制定的监察法规——《六察法》,其中第一察便是“察官人善恶”。

 当然,因为历史的局限,总体而言,古代对于官德培养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过分依赖人性而忽视理性;过分依赖软性的道德调节,而忽视制度的刚性制约;过于依赖自律而忽视他律。

 当我们学习、借鉴古代加强官德修养时,不能只认识到古人利用“道德力量”来驾驭权力“双刃剑”产生的积极影响,更要认识到古人运用社会舆论、道德评价、价值观念,尤其是法律条文、选拔官员机制等制度化力量来加强官德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因为,在官德建设中,道德和法律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以说服教育和示范为运行机制的自律手段;后者是以强制和惩罚为基本特征的他律手段。官德制度化就是集两种范畴、两种手段和两种效果于一体,具有更为持久的作用。

 在今天,如何有效提升官德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眼下少数干部道德的确存在缺失的现象,不仅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很难想象,一个道德品质低下的执法者能够恪尽职守,执法公正。因此,学习借鉴古代加强官德修养的经验,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很有必要,但“以古为鉴”不能光停留在对于传统经典的温习与重复,而要立足现实,深刻地探寻古人“官德”建设的成败得失,使这些成果不仅职业道德教育中发挥作用,更要融入当下的各项法规制度中,融入公务员从政道德行为的法制化进程中,促进公务员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使之能与其承担的职责与使命相匹配。

(作者:尹于世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