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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酒驾案本不该酿成群体事件

发布时间:2011-11-05 07:48  来源:广州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0月29日下午三时许,河南汝南县梁祝镇派出所所长王银鹏酒后驾驶警车肇事,造成5死3伤。聚集群众不满处理方式,将包括肇事车辆在内的3辆警车和2辆殡葬车砸坏。公安部已派出工作组,进行督查。

肇事现场一片狼藉,受害者血肉模糊、横尸街头的照片,惨不忍睹。警察、酒驾、车祸、伤亡……几个关键词串联,再次触发公众愤慨。特别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之后,社会上酒驾、醉驾之风已大为减少,而执法者知法犯法时有所闻(从5月1日起见诸报端已有数起),让公众纠结。

身为派出所所长,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安部“五条禁令”,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给受害者家庭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当地公安队伍形象,性质已是极其恶劣;更难以接受的是,事故还进一步恶化,直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给地方政府和社会造成深远而持久的负面影响!要知道,悲剧前集只是个人行为,续集却是集体行为。

痛定思痛,值得追问,事件非得走到这一步吗?未必。只要当地警方处理及时、处置得当,这个群体性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此案的后果虽然严重,但仍属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当地警方首先撇开肇事者的身份,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把勘验工作做细、做足;及时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测试,获取相关数据;完成相应的法律流程,交由法庭审判;再回过头来考虑肇事者身份,予以党纪处分。并且一切过程都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群体性事件还会发生吗?

当地的做法,似乎不是这么一回事。有点燃群体性事件火苗之嫌——“警方赶到现场后,还没有勘验现场,就准备将遗体运往殡仪馆”说法的真实性待考,但可以想象,如果完全空穴来风是不太可能把诸多“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卷进来的。而后的一些做法,或多或少也透露出当地在事件处置上的失当。譬如,案件发生之后,当地只是宣传部门发了一个简短的通报,而对于案件却没有披露更多的信息;前去采访的记者被两名没有亮出证件的便衣男子夺走采访本,并在附近派出所被扣留了近40分钟……

一个本可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就在某些人丑陋的思维方式和拙劣的危机公关中发酿而成。发生丑闻,如果警方首先想到的不是对法律、公众、社会负责,而是对官员负责,无原则地官官相护;发生突发事件,如果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欢迎监督,而是封锁消息,堵实舆论和老百姓的嘴,后果可想而知。从现有披露细节看,汝南的事件与当年的“瓮安事件”沿用的几乎是同一应对手法,看不出多少进步。

其实,发生群体性事件,不要一下子就认定为“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加“不明真相的群众”的结果,作为地方官员要省思,在处理具有群体性风险的事件时,自己的思维与方法是降低还是助长了风险的发生。反思之余,还要吃一堑长一智,保证在下一次“地雷”炸响之前,能够迅速“排雷”,不要一而再再而三地跌倒在同一个坑里。(练洪洋)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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