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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退房”考问“期房预售”

发布时间:2011-11-02 07:37  来源:扬子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期,北京、上海、杭州等地一些新房源实行较大幅度降价销售,引起部分已购房业主的不满,后者要求给予补偿甚至“退房”,还发生了砸售楼处的现象(10月27日《潇湘晨报》)。

 有人认为,这反映了契约精神的缺失,调控房价连购房者也不支持,开发商找到了不降价的理由。

 这都哪跟哪呀?一些购房者之所以要求给予补偿甚至“退房”,完全是不合理的售房行为造成的。

 请注意,这些不满降价的购房者,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都是期房购房者,也就说,他们购房款、或者部分购房款已经交了,开发商并没有给购房者提供实物房屋,只是买了“期房”,也就是未来的房子。由于房价大幅度降了,将来他们和别人一起获得同样的实物房时,势必要比别人多付许多钱。这合理吗?

 不错,购买期房者,事先也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购买期房者之所以毁约,是因为开发商“毁约”在先——因为卖期房,是拿购房者的钱建房子,结果预支来的钱换来的却是大贬值的房子,这不是开发商毁约在先吗?

 而且,从保障消费者利益来看,做没有任何实物(实际利益)做保证的生意,都是可能使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交易,本来就存在不合理性。因此,许多国家禁止开发商交易期房,必须是同时办理合法手续的现房交易。我们既然允许期房交易,那么也必须有保证购买期房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的政策。至于购买实物房的,降价闹事,那才是真正的“违法”。(河南 赵光瑞)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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