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决定了各级驻京办的命运,县级驻京办的退场,被设定了半年期限。半年之后,“大限”已至,县级驻京办的留与撤,仍引来广泛讨论。
实际上,所谓驻京办,就是各地派驻首都的办事处。所办之事,类型复杂,凡涉及地方在京人、事、物,大体都属驻京办工作范围。包括迎来送往,搞接待;联络老乡,整活动;沟通部委,拉关系;“接待”上访,保稳定等等。但大致说来,驻京办的职能,在于联系地方和中央,是地方在京城经济、政治、文化上的“飞地”。
所以,对于驻京办的讨论,应该跳出“留”与“撤”的争论,而将之放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来考察。
自下而上看,驻京办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上世纪90年代,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转移支付制度以后,地方财政减收,地方要建设大项目,必须寻求国家拨款,而一个项目往往需要几个部委共同协调审批。没有人脉积累,没人牵线搭桥,很可能连部委的门都进不去。更何况,在经济、文化、社会资源都相对集中的首都,驻京办整合资源、招商引资的作用,也不可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