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发布消息,自9月25日起,旅客火车票退票费标准下调,火车票退票费按照车票面额的5%收取。(9月16日《京华时报》)
对中国老百姓来说,也许都有过买火车票之难的痛苦记忆,而当你焦灼等待,费尽周折终于买到火车票却因故不能成行时,退票的经历也不那么美好:因为铁道部要按火车票票面价格的20%收取退票费。
火车票退票费已经存在15个年头了,1997年开征,2006年开始按每张车票面值的20%收取。早在退票费规定出台之初,很多旅客就对高额的退票费产生质疑。而在这15年中,民众与铁道部关于退票费的艰苦博弈从未停止。如今退票费由20%降至5%,旅客退票的损失将从每百元损失20元减少为5元。毋庸置疑,退票费的重大改革对旅客有重大利好,而铁路部门每年因火车票退票费获得的收益则会大大减少。
铁路部门收取火车票退票费的依据主要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及《合同法》。而事实上,《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并不合法,该规则与诸多法律规定相悖,其合法性常令人质疑。另外,根据该规定,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既非违约金也非赔偿金,并没有惩罚性质,而是包括铁路运输企业的辅助作业、人力、物力三方面费用在内的一种成本补偿,能否适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也存在争议。长期以来,人们或者认为火车票退票费收费比例过高,或者认为退票费根本不应收:退票费只不过是是铁路部门搞垄断的霸王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有损公平,应该废除。因此引发了不少诉讼,接二连三不断有人因火车票退票费将铁道部告上法庭,但几乎都被法院驳回。
现在,铁道部将退票费收费标准由20%调低为5%,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为人诟病的退票费收费过高的问题,是巨大的改革和让步,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火车票退票费的问题。火车票退票费继续收取,收取的理由依然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及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改变。虽然对于普通老百姓老说,下调退票费幅度如此巨大已足够让他们欣喜,看得见的实惠也足以让其满足,但是对于那些主张废除火车票退票费的人士来说,铁道部的此番改革并不彻底:火车票退票费虽仅收取5%,但仍是霸王条款。铁道部此番下调退票费,必然能够赢得一片叫好之声,但我们仍不免追问:火车票退票费有存在的足够理由吗?
不仅要求退票费降低,还要求有关部门对退票费的存废应给个明确说法的公众,绝非贪得无厌的市侩小民,而是这个社会亟需的“参与型公民”。作为公共事件,火车票退票费的问题决不会因为从20%调到5%就不再成为问题。也许大多数人的焦虑和不愉快将因为退票费的调低得以缓解,而这个社会的“参与型公民”却依然会带着困惑继续不懈追问。
降低退票费,是惠民之举,铁路部门的确走出了一大步,但铁路部门不必过分和过早期待公众的欢呼。降低退票费,与公众对铁路部门的期待,还有很远的差距。公众不会满足于退票费的降低,公众希望的是垄断部门能够狠下心来废除一切貌似不合理的收费。当这种诉求不再成为奢望,人们自会热情的为此欢呼鼓掌。(张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