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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异地处罚莫忘方便维权

发布时间:2011-09-22 16:49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0月1日起,贵州、四川、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广东、青海、新疆10个省(区)将开始跨省转递交通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记录,异地交通违法将一样受到处罚。交通违法当事人可选择在机动车登记地或交通违法发生地进行处理。(9月21日《京华时报》)

异地交通违法一样受到处罚,既是严格执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需要,也是违法必究,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执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需要。严格来讲,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跨省及时转递交通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记录,让所有交通违法行为一律受到应有处罚,是早就应该做的事,也是公众期盼已久的事。

机动车的机动特点,加之公众本身的流动性,造成大量机动车在异地使用,如果异地违法不能得到及时处罚,必然纵容违法行为,挫伤机动车驾驶人的守法自觉性和积极性,直接影响当地的正常交通秩序。事实上,由于此前跨省市的交通违法不能及时转递甚至根本不进行转递,使异地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客观上助长了异地违法。部分机动车主为了逃避处罚专门选择异地购车,异地上牌,在本地使用中往往肆无忌惮地闯红灯、闯禁行、超速、逆行,加剧交通秩序混乱,成为道路交通中的害群之马。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这一原理适用于任何法律,对交通法律的实施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并非处罚越严厉越有效,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是让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受到应有的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违法是得不偿失的活动,从而促使其自觉守法,增强自律。否则,即使再严厉的处罚,如果能够轻而易举地逃避掉,那就会极大地助长人的侥幸心理,反而会催生大量违法。因而,跨省转递交通违法信息,让异地违法一样受到处罚,完全符合法律实施的规律性,有利于遏止异地交通违法行为。

但也必须指出,在加强对异地交通违法处罚力度的同时,公安机关也不能忽视和忘记方便处罚对象的维权。从公正执法和人本执法的角度讲,公安机关应当对异地处罚和异地维权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同步考虑,同时进行程序设计,以保证异地维权能够得到及时受理、认真审核和负责任地反馈。这其中既包括跨省区转递违法信息的及时性问题,也包括转递材料和证据的完整性问题,还包括异地维权能否及时受理、有无专人受理并转递申诉请求的问题,其中的程序、期限、维权要求等内容,都应当而且必须具有规范性和明确性,无论如何都要切实防止转递无期限、投诉无人接、复查无指望和罚款有人收的“三无一有”现象。

为了减少异地处罚的申诉,维护过往机动车的合法权益,各地公安机关要合理设置交通标志,科学规定道路限速,特别要防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故意隐藏交通标志,设置交通违法陷阱,利用过往机动车对路况的生疏和申诉不便滥施处罚。为此,笔者倒觉得,对于异地机动车的违法处罚应当本着更加人性化的原则进行处置,比如可以对偶尔地违反禁行标志或轻微的超速不罚。总之,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异地处罚既要坚持违法必究,公平平等原则,又要贯彻以人为本,保障权利的要求,从而实现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

(作者:李克杰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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