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当你在距离行车4至5米的距离内故意摔倒受伤能获赔10万元时,你愿意成为一名“碰瓷党”吗?不管你愿不愿意,反正我愿意。
8月16日,网友在一些网络社区爆料,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网帖引发轩然大波,不少网友直呼此案比“彭宇案”性质更恶劣。(8月19日《长江日报》)
此案之所以比“彭宇案”性质更恶劣,缘于法官自己罗织了一条古今中外所没有的判决依据,即在没证据证明被告被撞的情况下,虚拟了老太因受驶来的距离不过4、5米的车辆惊吓才倒地受伤这一荒诞的判决依据。从车主许云鹤绘制的模拟现场图获知,他是按照行车箭头正常行驶,既没显示超速行驶,也没违章变道,如果此时没发生王老太意外翻越护栏摔倒的情节,车主一点过错都没有。
显然,此事错在王老太。一是违反交通规则,翻越护栏;二是恶人先告状,没对停车救护她的车主说声谢谢,反而拿起电话告诉对方,“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三是未听从医生建议导致伤残,造成损害扩大,使车主额外承担87454.8元的残疾赔偿金。
对这样心术不正的老太,法院在接到其诉状后,理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其诉状,并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不解的是,法院不但受理了她的诉状,而且做出了上述荒谬的判决。从判决书上的表述看,其判决的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依该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然后得出上述判决结果。
真佩服法官的想象力,居然能从交通法上述规定中引申出这样的结论。依此类推,那任何车辆都必须保持与行人4到5米的距离,否则就是违章,万一行人在这距离中意外倒地受伤都得由车主做出赔偿。@“扬韬”的博友说得好:“这判决如果生效了,以后会不会滋生一个行业:天天坐在护栏那里等着,看到有车来就假装摔下来,然后拦住车要索赔,因为被这车吓一大跳,所以摔下来了,责任在这辆车呢。”那这样一来,“碰瓷族”可就要交好运了:他们只消瞄准距离往行车方向一站、一倒,就能发洋财了,再也不要像从前那样免受皮肉之苦了。
红桥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难道一点不问世事,竟然一点不知道自从南京鼓楼区法院炮制了“彭宇案”后,中国社会的道德指数直线下降,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正经受着全面瓦解的风险,国人再也不相信好心有好报的善恶报应说,什么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乐善好施等素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统统都被弃如敝屣,剩下的只是人心险恶,见死不救,而且还能从“彭宇案”中找到振振有词的法理依据。
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当发展到老人倒地没人敢扶的地步,这个民族,这个社会一定出了大问题。不说已经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至少可以说到了危急万分的境地,离全面溃败已为时不远了。当此之时,作为肩负保护社会正义、人间良知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必须正视这一现实,清楚此种反常现象发展下去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严守司法正义,做到不妄判,不冤判,更不能曲解法律法规昧着良心审判,就像许云鹤一案的判决那样,这样,只会加剧社会的不良发展,助长“碰瓷”、恶人先告状等不良风气,同时将自己——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搭进去,全盘皆输。
假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许云鹤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中院提出上诉,上诉案件将于8月22日开庭),那我发誓从今往后就要加入“碰瓷党”,信不信由你。(王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