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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劫案,解救行动不能算“成功”

发布时间:2011-09-01 10:52  来源:新京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8月30日下午,江苏南京发生一起歹徒劫持大巴车内乘客的恶性事件。南京特警赶到后劝说无效,于14时50分左右第一次开枪,没打中歹徒却将子弹射到了人质李先生脸部;半小时后,狙击手第二次开枪,但也只是擦伤了劫匪脖颈,众警察上前扭住了劫匪并解救了未成年人质。(8月31日《现代快报》)

 尽管当地警方认为这是一次“成功”的解救行动,但它在网络上受到了一些网民的质疑。

 公安机关处置劫持人质行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避免激怒劫持人,确保人质安全。而特警第一次开枪,居然打中了人质的面部,如果劫匪因此被激怒而杀掉另一名人质,该是多么可怕的事。半小时后狙击手再次开枪,仅仅只是擦伤劫匪的脖颈,被擒获的劫匪意识清醒、行动自主,行动能力并未被摧毁或压制,如果不是其他警察扑上去,劫匪完全有机会行凶作恶。

 要知道,假如劫匪是一个穷凶极恶的歹徒,别说是开枪,哪怕是一句失策的劝说之语,也会激怒其痛下杀手。警方如此解救行动,可能会逼着歹徒制造惨祸。因此,警方在处置类似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以更多的智慧、耐力和行动力作为保障,而不只是单纯的、鲁莽的开枪。

 狙击手贸然开枪并击伤人质,其深层次原因,是有些警察遇到此类事件后,思维简单,总想在第一现场解决问题,甚至有人错误地认为,如果顺应歹徒要求而不在第一现场采取强攻,就是失败。

 面对暴徒劫持人质这种具有诸多不可控因素的高危场面,警察首先必须想到人质的安全,其全部工作的核心和评价标准,也是人质的安全。任何解救行动,都不应抱侥幸的心理,更不能把保证人质的安全寄希望于劫匪的仁慈或胆怯。在确保人质安全的前提下,警察暂时的委屈甚至顺应歹徒要求让其暂时逃离,都是可以而且应当接受的代价。在人质的安全和公共安全面前,其他一切因素,都应该也必须让位。

  □陈杰人(学者)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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