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首页图片

“契税新政”岂能仅凭领导一个电话

发布时间:2011-08-29 07:49  来源:西安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在这种背景下,既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授权,甚至也没有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规定、书面通知,南京市税务部门仅仅依据“接到领导电话”,便开始实施一项税收新政,无疑显得极其荒诞。

然而揆诸现实,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目前在我国税收领域,依照法定原则的税收法治水平状态不容乐观。这表现在,一方面,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个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外,绝大多数税种都没有实现严格的“税收法定”或“一税一法”,其征税依据一般都只是如契税这样的《暂行条例》。而另一方面,在更具体的税收征管方面,如税率调整、增(补)减税等,同样也没有遵循严格的税收法定,往往仅凭财税部门的一纸政令、通知便实施了。

南京出现的上述“趁火打劫”式契税新政也并非完全不可思议。在很大程度上,它其实是目前我国低下的税法法治现状的一种生动见证和写照。(张贵峰)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