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在这种背景下,既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授权,甚至也没有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规定、书面通知,南京市税务部门仅仅依据“接到领导电话”,便开始实施一项税收新政,无疑显得极其荒诞。
然而揆诸现实,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目前在我国税收领域,依照法定原则的税收法治水平状态不容乐观。这表现在,一方面,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个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外,绝大多数税种都没有实现严格的“税收法定”或“一税一法”,其征税依据一般都只是如契税这样的《暂行条例》。而另一方面,在更具体的税收征管方面,如税率调整、增(补)减税等,同样也没有遵循严格的税收法定,往往仅凭财税部门的一纸政令、通知便实施了。
南京出现的上述“趁火打劫”式契税新政也并非完全不可思议。在很大程度上,它其实是目前我国低下的税法法治现状的一种生动见证和写照。(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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