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推后。据称,在《工资条例》草案中,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规定遭到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反对,而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也没有找到令国企和相关部门满意的解决方案。(《济南日报》8月22日)
酝酿三年有余的《工资条例》,再次陷入僵局。这个僵局,应该在意料之中。工资条例何以“千呼万唤出不来”?在一个工会刚性不强,劳动者如原子般无依无靠的情境中,面对强大的资本力量和利益集团,这个法律的难产天生就注定了。其实,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过《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至于“同工同酬”,《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等,也都作过详细的规定。然而,这些白纸黑字,最后都成了一张画饼。
社会发展至今,劳动者最缺的并不是法律。从最初的《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法律一部比一部好,一部比一部“偏向劳动者”,甚至到了苛刻的阶段。可是,法律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再好的法律文本也要有人来执行,画饼不能充饥。即便有一天这个《工资条例》出来了,但在劳动者博弈地位缺席,如一盘散沙般弱势的情况下,“工资协商”,“同工同酬”等要求,仍将会轻易被资本和权力联手化解。
在法理上,劳动者有“三权”,一为团结权,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二为集体谈判权,比如这个“工资集体协商制”;三为行使团体行动权,如果谈判不成功,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工会实施这一权利。
可见,在劳动者权益地位的保障中,工会始终处于关键的地位。就拿“工资集体协商制”来说吧,所谓集体协商,就是通过企业(雇主)与工会(工人)之间的谈判来决定工人工资,签订集体合同的一种制度。然而,现实的工会又怎么样呢?许多工会是官办的,工会行政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至于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工会,则往往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工会人员附属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特征,就表明了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中,扮演的将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角色。现实中,工会热衷的就是一些不痛不痒的“送温暖活动”。
学者刘瑜曾写过一篇文章,叫《怎样保护弱势群体》,文中说: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最强大的资源莫过于自己的组织,“可悲的是,很多时候社会的这种自组织能力不但没有得到鼓励,反而被阉割”。在现实的语境中,工会在关键时刻总是“失语”,而民间的自组织却常遭到挤压。对于这个《工资条例》,套用刘瑜的话来说:劳动者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但他们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许他们更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彭兴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