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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不动产“动摇”了谁的婚姻?

发布时间:2011-08-24 07:03  来源:法制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财产,婚前是各自的,婚后是共同的,解释三第五条将根本性地动摇这种婚后所得共有的局面

 无论是1980年的婚姻法,还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夫妻未另作约定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都是实行“婚后所得共有制”。与之相应,任何一方婚后发生的债务,也都由夫妻共同承担。

 当然,共同财产之外,也有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但公与私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财产,婚前是各自的,婚后是共同的。”正因为如此,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都是共同财产。但解释三第五条将动摇这种婚后所得共有的局面。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都是个人财产。

 将孳息、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作一比较,便可看出其中的道道。假设张三婚前是一小民营企业主,婚后辛苦打拼,日进斗金,身家过亿。很遗憾,一旦离婚,法院将认定这婚后所得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因此上亿家财,他的妻子李四可分一半。但如果他婚前就将企业易手,换成现金存进银行,那婚后不断上涨的账面利息就依然是个人财产。但如果张三婚后忍不住随了大流,将存款从银行账户挪到了证券账户,在金融危机之前狠狠捞了一笔,这些低买高卖的获利以及相应的股份分红又将被认为是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是共同财产。

 按照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和最高院的解释,个人的婚前财产转化形态的,比如从债权转化为物权,依然是个人财产。解释三对“婚后所得共有”原则的颠覆或许是根本性的,当事人不再汲汲于增加个人财富以“成家立业”,而是致力于个人财产形态、用途以及如何才能在婚后最大化个人财产的理性计算。本来温情脉脉的家庭变成了理性计算的市场。个人财产盈亏消长之道,不可不察,而在计算着财产盈亏消长之时,家庭温情已然没落。面对解释三,婚前无产者都会比较郁闷。当然,也有偷着乐的,自然就是婚前有产者了。(贺剑)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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