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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分割:物权不是唯一考量

发布时间:2011-08-24 07:03  来源:广州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8月13日,最高法正式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解释,引起公众极大关注,“失落的丈母娘”成为微博热议的话题。

 客观地说,对婚姻关系中的物权归属进一步明晰,这是与当前我国一方面家庭财产增加,另一方面离婚率逐年上升的现状相适应的,有着积极意义。一份曾经海誓山盟的感情,最终演变到赤裸裸的财产争夺,这种场景虽然有些冰冷,但却是难以回避的现实。婚姻关系固然是一种感情关系,但更是一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尤其是当感情关系破碎时,经济关系往往又成为首要关系、主要矛盾。

 但与此同时,新的司法解释所引发的观念震撼,也给了我们对一些问题进一步深入思考的契机。新司法解释在婚姻财产分割上,很多地方体现出“物权优先”理念,比如“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这体现了对物权所有人权益的尊重,但不难预计又会产生新的问题,比如,婚前买房时女方还未毕业,按揭贷款合同只能由男方签订,但首期款却由女方父母“部分赞助”,这样的房产离婚后如果归“产权登记方”即男方所有,显失公允;又如,今后结婚时越来越多女性一定会“强迫”在男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上加上女方名字,这种情况如何分割财产也恐怕会形成含混。

 而更深层的反思是,新解释是否会形成对男方的过多“保护”,从而使得表面上的财产“公平”,带来新的、内在“不公平”。这种疑虑产生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同定位,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其一,绝大多数婚姻都是“哥妹配”,既然男方乐于享受“男大女小”的N大好处——“倾斜的平衡”更易带来婚姻的和谐;女方更年轻,保持青春美丽容颜的时间也更长;年龄和社会阅历上的差距,男方的保护欲能得到更多满足——就应该承认进入社会、积累财富上的先后顺序。因此对大多数婚姻而言,男方在买房上更多付出,带有某种“义务性”、合理性。其二,男女双方对婚姻的贡献存在差异化或曰互补性的贡献,女方生养并教育子女、承担家务,对婚姻的“隐性贡献”必然导致她们中的绝大多数在婚后“显性财富积累”上相对吃亏。因此,对于财产(包括婚前房产)的分割,如果没有兼顾女方的这种贡献,难免有悖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的两性分工。从而导致表面上的个体公平,可能损害社会学意义上的广义公平。

 更不要说,司法解释(三)存在一个明显的硬伤,亦即对城镇居民的婚姻房产问题明察秋毫,对农村居民的婚姻房产问题则语焉不详。长期以来,农村的婚姻财产问题受到村规民约的调整,而正因“非法律因素”的长期介入,一旦发生婚姻变更,其情况也更复杂。比如“女随男”的嫁入婚姻模式,很容易导致女方的权益“两不靠”:婚前房产多为婆家置办,娘家的房产(宅基地)又因儿子继承制而失去权益。如果离婚,新司法解释对婚前房产归属权的界定口径很可能强化这种不公,令女方进退维谷,催化相关社会问题。无怪乎有人称,这个司法解释多少有些“城市人的婚姻法”的色彩。面向全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却忽略了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徐峰)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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