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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不对称博弈 期待法律完善

发布时间:2011-08-15 17:39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句容养殖户潘先生,近日向晚报反映,因为附近一家特种橡胶厂排放的污水,致使他家鱼塘草鱼大量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对于潘先生而言,此刻最为忧心的,莫过于能否顺利获赔及获赔多少了。农民养鱼不易,受损后再养下去,资金从何而来?为之忧心,乃是情理中事。

 笔者以为,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之后,只要对致鱼死亡的原因和污染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作出确认,受损养殖户便可获得赔偿。而实际获赔多少,应由环保部门约请当事双方协调解决,且受损方获赔的合理数额,应不低于环保部门确认的直接损失。在这一过程中,环保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尤为重要。

 据笔者所知,实际常有当事双方直接商谈赔偿问题的情形,这样做,因其显失公允而甚为不妥。因为,养殖户是个体农民,排污企业是经济实体和法人单位,两相比较,前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两者“商谈”赔偿,实际是进行不对称的博弈,弱势方难以在博弈中维护自身权益。弱势方固可去走申(投)诉之路,但这势必加大维权成本,一些人便因畏于此途而选择委曲求全,有的甚至不了了之。

 我们的法律,应本着民本理念扶持弱者和维护公平正义。我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该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其中还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处理作了规定,但对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未作规定。笔者翘盼立法当局尽快对此作出补充修订,以期有效减少执法实践中赔偿金额纠纷的发生。

(作者:周志龙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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