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去年一起矿难后,已被“就地免职”的河南省泌阳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县长王新科,过去一年来一直以副县长身份工作、出席正式公务活动,近期还兼任该县政法委书记。
(8月11日《人民日报》)
有关“免职官员”复出或升迁的新闻,河南省泌阳县并非个例,比如去年10月,国土资源部通报了四川省简阳市政府违法批地案,简阳市宣布免去段成武简阳市委副书记职务,谁料短短一周之后,段成武被任命为资阳市财政局局长。同年7月,江西丰城市卫生局官员在抗洪期间外出旅游,卫生局局长甘志华被免去局长一职,三天后却出任卫生局党委书记。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去年4月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上述“免职官员”复出或升迁都显然违反了中央的规定。地方政府对“免职官员”袒护有加,置中央的规定于不顾,问责俨然成了“挠痒痒”,如此“免职”不仅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还是公然对民众的忽悠。
“免职官员”频频复出,归根结底在于相关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中央的规定执行不力,对“免职官员”惩处纯属走过场;另一方面,对“免职官员”的处理程序又缺乏公开、透明,公众对于“免职官员”的动态仅仅局限于有限的媒体曝光,而更多的“免职官员”是升是降公众一无所知。因此,有必要对“免职官员”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机制,让其主动接受民众和媒体的“全程监督”。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问责落到实处,给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