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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媚外” 损害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11-07-31 16:39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2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将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7月27日中国新闻网)

 对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由来已久,早在起征点还是800元的时候,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就已经是4000元。不仅如此,相比国内的私营企业,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也会有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比如,国家规定外资企业可享受基本税率15%及“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而这个政策一到地方,往往就变成了“两免六减半”、“七免七减半”。

 对外籍人士和外籍企业的税收减免,最重要的理由是引进人才和资金。然而,对外籍人士、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实质上是对国民,对国内企业的歧视。在这种情境中,人们一旦有了“才”或“财”,首先想到的,就是移民。这两年来,从“技术移民”到“投资移民”,移民潮一浪高过一浪,而这种“媚外”的税收制度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且,许多国内企业为了寻求税收优惠,纷纷以假外资创建所谓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他们先在国外寻找可代表自己利益的投资主体,然后将自己的资金汇往国外或截留应当汇回国内的外汇,最后以外商名义向国内投资,并以此来获得外商的超国民待遇。这又是国家税收中的隐性损失。

 赋税制度上的“媚外”之举,也使得一些企业为追逐“政策租”、“特权租”而奔走于全国各地,并最终使各方利益以至国家公信“一损俱损”。

 赋税的核心原则之一就是公平。在税收理论上,人们也普遍认为,税制应当具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制不仅要在境况相同的人中得到同等的对待,也应当在支付能力不同的人之间公平地分配税负。这种税负的“不歧视”原则,应该不分地位,不分职业,不分种族,自然,也不应该以国籍区别对待。

 将外籍人士、外资企业与国内公民、内资企业同等看待,这是一国经济政策步入成熟期的标志,也是民族自信心的表现。不可否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刺激外资的大量流入,并以超常的速度实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进步。然而,这同时也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不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个体,自我判断是被“剥夺”或“得益”的方法,是将自己的地位与其他群体或类别的人的地位作对比。现在这种赋税不公平性,令普通工薪阶层强烈地感到本应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被“剥夺”了。

  (彭兴庭)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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