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27日)清晨镇江新区某建筑工地发生的钢管坠落致使一死一伤事件,除了建设方必须承担违规违章责任外,同时也将工程监理方推到了事故责任承担的前台。
施工工人家属居住在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内,建筑工程管理职能部门为此多次发出整改通知,建设方却置若罔闻,麻痹大意。作为监理的一方,有责任行使自己的职权,督促建设方及时改正,却没有尽责,留下了安全隐患,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其责难逃。
当然,钢管坠落又涉及到作业过程安全管理,但这并不能减轻监理方在这次事故中的监管缺位之过。
根据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建筑工地上,监理单位的“权力”很大。以下简单列几条:
组织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标准,检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查施工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处理工程纠纷、质量事故和索赔事件,签署停工令、复工令。组织业主、承建单位进行竣工初验,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工程移交,核准竣工结算。
可见,如果建设方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监理单位不仅有权责令其整改,而且有权责令其停工。
之所以一些明显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消除,这与现实中建设方与监理方的微妙关系大有干系,有时候大概是为了双方的“效益”考虑,有时候大概是“面子”上抹不开。最终,要么将巴掌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要么干脆你好我好大家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当什么没看见。
通过施工现场的某一起安全事故,或许可以对某一家监理机构进行问责。但是,近些年建筑市场上发生的一系列怪现象,诸如楼歪歪、楼倒倒、楼砂砂、楼漏漏、楼多多……等等,却很少看到有关部门、有关人士或有关媒体对监理公司展开“穷追猛打”!
纵览相关事件的媒体报道,问责的板子除了打在开发商身上,除了打在规划部门、验收部门身上,鲜有打在监理公司身上的。如果我们重温一下国家对监理机构在建筑质量监管方面所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当很多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时,“倒霉”的业主们难道就只能将“怒气”投向开发商、验收方,而轻易放过工程的监理方吗?
笔者以为,对于工程监理机构,必须做到事前有职责,事中有问责,事后有追责,绝不能“楼歪歪、楼倒倒、楼砂砂、楼漏漏、楼多多”出现之时,众多当事者都在忙着打嘴仗、打官司,唯有它们逍遥自在,一边数钱一边偷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