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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别跟着桥一起塌

发布时间:2011-07-23 07:00  来源:武汉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两天,两起塌桥事故。7月14日,福建武夷山公馆大桥发生垮塌事故,一辆旅游客车不幸坠落桥下,造成1人死亡、22人受伤。7月15日凌晨,杭州钱江三桥引桥部分突然塌落,一辆重型半挂车从桥面坠落,又将下闸道砸塌,司机跳车受伤。

 屹立的桥梁都是相似的,坍塌的桥梁各有不同。武夷山公馆大桥建成通车不到12年,钱江三桥竣工通车不过14年,却先后突然垮塌,让人实在无法接受。人们应该知道的信息是,两座大桥垮塌前是否已有征兆,又是否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或许,这些问题终将成谜。

 近几年大桥质量事故频发,比如2007年的九江大桥事故、沱江大桥事故,去年的栾川大桥事故等等,几乎每一次都会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资料显示,从1999年至今短短10多年里,全国发生的较大桥梁垮塌事件就有30多起。但是,在此起彼伏的桥梁垮塌事件中,公众几乎看不到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管养等方面的直接责任,而多是外力乃至自然因素使然。

 犹记得2004年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2E候机厅部分屋顶突然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法国检察机构对坍塌展开“过失杀人”调查,重点集中在建筑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以及施工中是否有偷工减料现象。同时,对遇难者的赔偿达到1000万元左右人民币。但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遇难者可获得的赔偿仅为10万元人民币左右。

 据此可以看出,一者,我们缺乏对公共设施坍塌展开“过失杀人”调查的法律高度;二者,对遇难者的赔偿标准过低。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公共设施的设计者、建设者以及管理者,不用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应该说,这是我们遏制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短板”。

 当楼房、桥梁、电梯等公共设施都表现出“伤人”陷阱的一面,已经足够说明前期建设中的欠账。如今,建立公共设施的质量追溯制度势在必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也必须加大——这既为了公众不再惊怵于“楼危危”、“桥脆脆”,更为了给那些逝去的生命一个认真的交代。(燕农)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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