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资料图)
同济大学教授张生7月12日在上海某报发表《周立波在达人秀上秀出了什么》的评论,批评“中国达人秀”评委周立波“思想肤浅、教养低下”。周立波随即在微博上以粗口应对。语言之肮脏,让人不好意思公开引用。总之,周立波似乎急于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张教授批评的中肯。
周立波以粗口应对批评,已不是第一次。谩骂能够解决问题吗?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聚光灯下收获荣耀和金钱的同时,肯定会迎来质疑和批评。像周立波这样的明星,应当如何理性地对待批评,并合法适度地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呢?
对上述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常识:第一,名人像普通人一样,同样享有自己的名誉权;第二,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后就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公开和自由的评论,包括负面的批评和质疑,其名誉权保护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方面,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明确将名誉权列入了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一个问题:名人在与普通人一样享有名誉权的同时,是否应当忍耐一些批评、质疑甚至诋毁?换言之,一旦触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批评者享有多少言论自由?
这里存在一个矛盾:批评的自由和名人的权利之间如何平衡。这方面,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做了很好的一个示范。该案首次确立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当公职人员遇到不实的批评或受到伤害时,不能以诽谤罪要求赔偿金,除非他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是出于“真实恶意”。此后这一原则在1967年从“公职人员”扩大到了“公众人物”。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已经确立了关于判断侵犯名誉权的“真实恶意”标准。
那么,对于周立波来说,张生教授的批评是否侵犯他的名誉权呢?笔者以为,张生教授的批评应当在公众人物的忍受范围之内,而且不具有真实恶意。张的评论是一种个人的文艺观点,而且有着比较翔实的事例支撑。因此,该文不属于无中生有、造谣中伤,写作该文的目的也不在于诋毁周立波的人格,而是对周立波点评内容的批判。
更何况,张教授本文中除了表达对周立波的批评之外,更重要的是他还对当代人和当代社会文明程度的下滑持有一种深深的忧虑。这可以视为一个学者的反思,也是对当前低俗、媚俗和恶俗文化盛行的一种批评。
由此,笔者以为,张教授的文章不能认定为“实际恶意”,也就无所谓对周立波的诽谤或侵权了。即使个别用词有些激烈,也应在公众人物容忍的范围之内。
如果周立波真在乎自己名誉,要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该怎么办呢?首先,可以咨询律师,让专业人士帮助他认定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决定下一步可以采用的法律手段进行依法维权。在这方面,名人也要增强法律修养;其次,除了法律手段,公众人物需要对批评意见进行冷静的分析和适度的回应,并借此成为个人成长和提升形象的平台;最后,可能最关键的是,我们整个社会,尤其是公众人物,都应该对批评意见保持宽容,这才是真正的美德和修养。(赵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