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你言我语

“戴套不算强奸”?强奸的是法律!

发布时间:2011-07-19 07:00  来源:一川清流的博客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讲述当时被强奸的情景,周琴泣不成声。

 2011517日,贵州省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被该校校长强令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20110712日《重庆晚报》)

 

 受害人周琴所言是否属实?据报道,519日下午2点,毕节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对王忠贵的卧室进行了调查取证。毕节公安局一位警官如是告诉记者:土管所房屋后面发现了用过的避孕套,房间内有卫生纸,“这些可以证明,王忠贵和周琴是发生了性关系。”

 

 从毕节警方对此案的初步定性来看,首先告知公众的信息是,受害人周琴所报案件绝非空穴来风和对“人民公仆”王忠贵的诬告,至少可以认定的是,王忠贵确实在受害人周琴醉酒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这个既定事实成立。然而令人匪夷所思和大跌眼镜的是,毕节警方竟然对此作出了“戴套不算强奸”荒唐透顶的结论。

 

 不过,循着毕节警方这个荒唐结论的路径,人们不难发现,毕节警方之所以作出如此荒谬绝伦的结论,怎么也藏不住故意袒护犯罪嫌疑人王忠贵并为之开脱罪责的尾巴。据悉,随着警方立案,各种“私了”的声音便接踵而至,不仅阿市乡警方希望周琴接受“和解”,而且该市国土资源局也希望周琴“不要把事情闹大”等等,当即被周琴及家人断然拒绝。

 

 综观“戴套不算强奸”荒唐结论的抛出,笔者以为,此乃为一些地方官员试图动辄用赤裸裸的权力和金钱关系,向共和国法律叫板和示威的折射和反映。也就是说,在毕节警方以及该市国土局的“斡旋”之下,犯罪嫌疑人王忠贵强奸的不仅仅是受害人周琴个体,更重要的是公开强奸了共和国神圣的法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界定了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从毕节警方初步做出的“王忠贵和周琴是发生了性关系”结论以及该案的主客体和主客观要件判断,绝不是一句看似轻描淡写的“王忠贵和周琴是发生了性关系”那么简单,更不像“戴套不算强奸”这么荒唐,完全符合强奸既遂的司法实践和全部犯罪特征。

 

当然,毕节警方“创造性”地做出的“戴套不算强奸”的“司法解释”,毕竟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不会成为检方免于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的法律依据,但其这种视法律为儿戏的“司法解释”,确实暴露出了一些地方官员罔顾法纪、强奸民意、践踏法律、为非作歹、官官相护、沆瀣一气等严峻的腐败问题。故而,笔者以为,构建和谐社会,践行执政为民的治国安邦之策,决不能给“戴套不算强奸”之类山寨版的“司法解释”有任何可乘之机。否则,人民群众哪里还有什么幸福安宁可言?

 

(作者:一川清流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