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遭争议的慢车道上公共停车位被商家“专用”现象,经晚报报道后引发更广泛热议。虽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已经发声,为这一现象进行辩解和正名;但是笔者依然愿意抱着提请商榷的态度唱点“反调”:公共临时停车位,我看“商不起”。
说慢车道上那些被饭店“专用”的停车位,属于至少晚间是“商用”性质,想来不会有人反对。每天华灯璀璨之际,这些停车位经相关饭店“买断”,被当作经营要素之一,招徕服务顾客,赚取营收利润,它不商谁商?而说公共临时停车位“商不起”,则更无可争议——既属“公共”和“临时”,又怎能被部分饭店“长期”付诸商业用途?
稍有疑惑的可能只是,这些被“专用”的停车位属不属于公共临时停车位?按照市停车办的说法,这些是“原本没有、由饭店申请并缴费后形成的停车位”,言下之意并非既有的公共临时停车位。但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存在逻辑上的瑕疵,难以让人信服。
众所周知,在慢车道上划出公共临时停车位,是应对城市停车难的无奈之举,而镇江的现实也是,虽然市区划出了大量公共停车位,但远远供不应求。在此情势下,有关部门哪来“原本没有(公共停车位)”的路面形成“商用”停车位?是不是当初划设公共停车位时,就有意留有“余地”以备后来“商用”?而这些“余地”又为什么不继续形成公共停车位,更好地解决停车之难?
从人情来说,用来解决整座城市停车难的公共停车位(或本属公共停车位的路面),成了部分饭店的“专用”营利设施,这让公众情何以堪?就事理而言,停车位从“公用”转为特定人群“商用”后,其利用率也将大打折扣,有悖于尽量解决停车难的初衷。那么这到底为什么?或曰都是收费惹的祸。但反驳的声音也会义正词严:相关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都上缴了财政!
“上缴财政”通常会大大增强事情的依法合规色彩,不过很可惜,即便从法律规章角度看,公共停车位“专用”的正当性同样可疑。据说有关部门是按照占道费的名义和标准向相关饭店收取上述费用的,其主要依据是市物价局、财政局等在1997年联合发布的一个文件。可以想见,1997年的镇江还远未划出慢车道上的临时停车位,那时甚至也无法预料今天的停车难;但当年一个有关占道费的文件,却能涵盖如今停车位“商用”的收费,会不会太过牵强?
慢车道上划出位置供付费停车,归根结底其实就是把原本属于所有人的公共资源,以部分人权益的让渡为代价,出售给另一部分人解决他们的难题。这一本就可疑的逻辑,用来维系正义的理由一是后者的难题可能造成所有人的困境;二是出售所得将用于所有人。现在的问题是,这根逻辑链条却蒙上了充满利益悬疑的商业阴影,长此以往,其本就脆弱的正当性会否轰然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