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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也不可罔顾民意

发布时间:2011-07-14 16:33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针对李昌奎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日前表态: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什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匡扶正义。李昌奎一案已变成了社会公共事件,法院判决结果既关系到案件本身的公平性,也事涉社会导向。若罪大恶极的杀人者最终受到的惩罚,与传统道义与司法习惯背离太远,其释放的社会信号所产生的负面效果,远比杀人案件本身还要严重。

 “公众狂欢”当然不能作为杀人的理由,但也不是不杀的借口。法官应当明白,案件判决不但要对当事人负责,也要对整个社会的情绪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众狂欢”的因素就不能不考虑进去——民意反应如此强烈,判决本身的不公正是否在推波助澜?

 或许从案件本身来说,杀与不杀都有其说得过去的理由,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就更不能罔顾民意。因为一个人或许是法盲,但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就不会只是一种情绪的冲动。群众只是对李昌奎的兽行“极端愤怒”而不是“狂欢”,大家只是表达法院能严惩歹徒,为死者申冤,维护公平正义的愿望。(堂吉伟德)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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