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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回家之路在何方

发布时间:2011-06-19 07:08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日前,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案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受到惩处。然而,被解救的29名婴儿,却因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只能寄养在买主家里。2009年10月29日,公安部公布了60名已被解救的未查清身源被拐儿童信息,截至今年6月仍有54名孩子在苦寻回家路。  (6月13日《山东商报》)

  我不知道该用幸运还是不幸,来形容这些获救的儿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山东聊城被解救的儿童是幸运的,由于公安机关的努力,媒体的介入,让这些孩子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可以想见,在这则新闻引起较大关注之后,这些孩子中的很多,在不久的将来会回到自己的家。但是,这离他们被解救出来,已经足足两年。

 然而事情的戏剧性还在于,这些被解救出来的儿童因为暂时找不到亲生父母,又只好寄养在买主家里。这是一起人伦的悲剧,买主也是有血有肉的,当他们买来的“孩子”有朝一日回家的时候,又是一出生离死别。这痛不仅是丢失孩子的父母和家庭,也包括买孩子的父母和家庭。

 而那些未经媒体报道,缺乏关注的被解救儿童,又有多少在苦等他们的家?他们的父母又在经历怎么样的煎熬?这起事件只是“打拐困境”的一个缩影,打拐之后的善后工作异常艰难。拐卖儿童的犯罪可能得到了惩治,但是罪孽和痛苦还在继续。

 检讨起来,寄养在买主家里是无奈之举,但是社会福利部门为何缺失?交给福利院本来是比较好的选择,但在伦理、合法性、经费、风险等问题上,也存在很多困境。同样的,交给买主寄养,这些家长是否承担起一个好的抚养角色呢?这些孩子是否会受到伤害,是否会被虐待,这些都是不确定的。

 公安部2000年《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对于被解救的儿童,如买主对该儿童既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解救,其父母又自愿送养,双方符合收养和送养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按照这个意见,公安部门将解救出来的儿童暂时交由买主,甚至最终找不到亲生父母,由买主合法领养,也是可以的。但这个伦理的困境是无法避免的,如果接受这样的选择,实际也是鼓励拐卖儿童,因为拐卖的儿童有可能被买主合法领养。打拐是个难题,打拐之后困境更反映出目前我国被拐儿童救助制度存在缺陷。

 应健全全国性的失踪和解救儿童的查询登记网络,一旦有孩子失踪或有地方解救了孩子,立即把相关资料上传,以便尽快找到孩子父母。另外,儿童福利制度应加强,一些地方的福利院严重缺乏,条件很差,甚至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当然,完善的制度体系即便有了,打拐依旧存在困境,但是至少困境将更少,悲剧将更少。

 

(作者:张 燕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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