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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送还买主,法律伦理的尴尬

发布时间:2011-06-19 07:08  来源:人民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日前,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案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受到惩处。然而,被解救的29名婴儿,却因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只能寄养在买主家里。2009年10月29日,公安部公布了60名已被解救的未查清身源被拐儿童信息,截至今年6月仍有54名孩子在苦寻回家路。(6月13日《山东商报》)

 买卖儿童,有违社会秩序,有悖人间伦理,为法律所不容。基于此,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买卖孩子的人理应给予法律制裁,对于被拐卖的孩子理应送还父母,无法送还的,应该由民政府部门收养。而困扰目前“打拐难”的主要症结,恰恰是“寻亲难”问题。无论是被人贩子抢抱的、还是由狠心父母卖出的,经过几道转手,到了买家手中,大部分孩子的身份信息基本消失殆尽,被拐卖儿童能够幸运回到父母身边只能是很小的比例。同时,被拐的孩子由家庭抚养,的确比由机构收养要适合得多,更何况小孩子在买方家住久了,已经有了一定的家庭亲情。因而,山东聊城警方将被拐儿童,寄养在买主家里,是无奈之中的最佳选择。

 但问题是,这些寄养的孩子很有可能永远都回不了家了,那么,孩子成长中的一些问题就浮现了出来:一方面,孩子与这些家庭是什么关系?唯一有可能为孩子找到合法归宿的途径是,由购买转为收养。然而,《收养法》作出了“无子女、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能力”规定,显然不是所有的买家都符合这个条件的。既然无法确立收养关系,那么孩子上不了户口,意味着上学、社会保障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会接踵而至。另一方面,长时间的寄养极有可能使买主滋生“人财”两失的心理顾虑,很可能不会尽心尽力抚养与教育,耽误孩子成长。此外,买主长时间的付出,实际上已经建立了拟制血缘事实的关系,寄养的名义对买主就显得的很不公平。

 从为孩子着想的角度来讲,小小年纪就遭遇了被拐卖的不幸,接受救助之后,我们的社会更有理由让他们更健康安全的成长。根据儿童的成长规律,在他们开始懂事后,应该尽量少的变换成长环境。照此逻辑,倘若孩子确实无法送还亲生父母身边,回不了原来的家,而在现在的家里又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的话,当被拐儿童在买主家庭里生活了一定的年数后,有必要比照收养将双方关系予以合法化。

 然而,这么做不仅没有对买主非法购买儿童的行为作出处理,又会变相纵容、鼓励社会上的拐卖儿童犯罪。如此,无辜的被拐儿童作为受害者,在法律与伦理的双重尴尬中,权益与地位起伏不定。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理,用以形容被拐儿童的命运一点都不过分。

 当被拐儿童的命运,被伦理所绑架,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打拐无疑会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要想从怪圈中突围出来,也许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提高拐卖人口的违法成本,对卖与买的实行“零容忍”,入罪重罚,尤其是让买的不敢买,卖的无市场。而在此时间结点以前的被拐儿童,因无法送还且已在买主家庭生活到一定年限的,建议比照收养予以合法化。

(作者:木须虫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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