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你言我语

卫生部有权建“记者黑名单”吗

发布时间:2011-06-18 07:08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个别媒体在食品安全报道方面确实存在传播错误信息等问题,就像该发言人所说,“很多媒体将食品添加剂就等同于非法的食品添加物”。但因此说是媒体主观上“有意误导”,让人难以苟同。

 一个媒体经常做虚假报道,传播错误信息,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是自砸饭碗。媒体记者确实应该自律,抵制虚假报道。如果有记者做了虚假报道,自会受到新闻主管部门的处理,无须劳卫生部的大驾,建立什么黑名单。

 而且,卫生部也无权给记者建黑名单。卫生部既非新闻媒体的法定主管部门,也不是对记者作为消费者进行某种权利授予的组织,也非对媒体监督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相反,作为有拟定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等重要职责的行政部门,面对新闻媒体这一社会公器时,有义务接受记者采访,理由有二。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食品安全关系民众的生命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公众需要从卫生部门获得必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当媒体对卫生部门进行采访时,卫生部门没有不接受采访的理由。

 其次,舆论监督是民众监督的一部分。新闻出版总署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因此,卫生部自建记者黑名单,于法于理是说不过去的,也是难以服众的。

(作者:廖保平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