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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并非脱责的遮羞布

发布时间:2011-06-08 09:19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临时工”这个词在城管执法中,相当常见,例如去年郑州发生的多起城管打人事件都要使用“临时工”,只能说明“临时工”在打人事件中屡试不爽。也或许正因如此,“临时工”有被推广使用的趋势,例如曾轰动一时的浙江嘉兴车管所3名“临时工”爆粗口事件。

 眼下又有两起关于“临时工”的事件:一起是,山东淄博市车管所工作人员破口大骂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事后,淄博市交警部门介绍说,骂人事件并非发生在淄博市博山车管所,并称骂人者系博山交警部门的临时工,现已被辞退。另一起是,陕西省彬县法院司机陶某某酒后驾驶警车撞上一辆货车,被撞车辆车主找其协商赔偿事宜时,竟遭到一顿暴打。据彬县法院介绍,陶某某系法院临时聘用司机,现已被解聘。

 一般来说,骂人者或打人者并非有编制的正式工,而是“临时工”,主体一旦变化,不管是从法制角度还是情理角度看,其责任范畴似乎都要发生变化,这也是一些职能部门青睐“临时工”的主要原因。当然,我们并不排除部分骂人者或打人者确实为“临时工”,但问题还在于,就算不存在一些正式工骂人或打人后成了“临时工”,就算所有骂人者、打人者都是真正的“临时工”,职能部门是否就可以在类似事件中“逃之夭夭”或置身事外呢?答案是否定的。

 应该注意一个细节,这些“临时工”都是有关职能部门聘请而来的,存在一个明显的雇佣关系,这也就意味着职能部门将一部分的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流转给了“临时工”,这实际上就是说“临时工”是在职责范围之内顶替正式工行使正式工之职。因此,这些“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出了事,不管是骂人还是被骂,不管是打人还是被打,其“雇主”都不应该说一点关系也没有。例如,如果被人打,则是工伤;如果打人,则责任仍在职能部门,因为说到底,“临时工”不过是职能部门的一个“使用工具”。

 当然,车管所、法院方可能会说:“我叫临时工帮我工作,并没叫他们骂人、打人。”这话固然可信,但“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有使用言语蛮力甚至动作暴力的可能性,有关单位必须考虑进去,并力求规避,以体现真正的工作意志。但事实上,多次“临时工”骂人打人事件爆发之后,有关方面并没有警醒,更别说如何在雇佣机制上寻求规避的方法,这让人有理由相信:类似城管或车管所青睐“临时工”的理由固然有执法力量不足的原因,但是否还有这样的想法,让“临时工”有目的地出现在直接使用蛮力的场合,从而在责任追究时可以让正式工“金蝉脱壳”。基于此,我们也相信,一些职能部门在雇佣“临时工”时,就算没有直接指使“临时工”使用蛮力,但肯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或纵容了“临时工”使用蛮力,不然“临时工”何苦要去捅马蜂窝?

 总而言之,职能部门作为“临时工”的老大或老板,“临时工”犯下错误之后,职能部门也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少是教导无方或失察之责。否则,出了事就是“临时工”,有关单位则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这显然不是打造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举。

(作者:邓子庆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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