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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不能成为顶责制

发布时间:2011-06-03 07:00  来源:西安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河南洛阳推行行政问责中出现了尴尬一幕:两位作为领导干部被问责免职的“环卫队长”,竟是普普通通的环卫工人。洛阳市优化办5月23日发布的通报证实,该市上报的个别被问责人员身份不符,存在虚拟和混淆职务后予以“免职”的造假行为。(5月26日《工人日报》)

 积存垃圾处理不力,有关路段负责人面临被问责,本来只是一项很普通的工作处罚。然而为了应付上级的问责,洛阳市涧西区环卫局、瀍河回族区五股路办事处竟然把两名普通环卫工人虚拟成领导干部,然后一本正经地给予“免职”,真让人大跌眼镜。都说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弄虚作假到了如此猖狂的地步,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讽刺。

 近年来,问责之声时有可闻。所谓问责,其实就是对因工作不力,或者出现过失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一种制度。问责之所以逐渐流行并为群众欢迎,就在于它以一种严厉的姿态表明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在于它以一种制度的形式保证了职责和义务必须得到有效履行的刚性要求。然而,当问责也面临造假,让制度的严肃性置于何处?

 敢于对问责造假,一方面说明造假之风已经相当盛行,以虚假掩盖错误、以虚假营造成绩成为通用招数,另一方面,也表明现有问责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也许正是问责有时还停留于表面,才让本就已经出现过失的单位不以为然,不但不切实问责责任人,反而习惯性地以造假来“实现”问责。虚假问责虽是极端,可此前很多被问责的干部很快复出,难道不都是在消解着问责的严肃性吗?

 制止虚假问责,意味着还需要更严厉的问责。这同样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原有的问责力度尚显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同时对于被问责的干部,应该建立必要的透明的“复出”机制,何时解除处罚、何时才能重新任用,都需要一个明确的操作要求。其二,对于在干部问责中掩盖包庇,甚至故意弄虚作假者必须给予更深层更严厉的问责,让其为虚假问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问责的应有之义。

 当然,问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与问责相对应,更重要是做好对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期监督工作,尽可能地让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不敢出现过失、不能出现过失。问责是惩戒层面的工作,而监督是预防层面的要求。只有预防和惩戒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让权力造福于民。 (刘楚汉)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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