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限期淘汰超标车。(相关报道见本版)
有鉴于当下大多城市超速的电动车频频肇事的现实,应该说四部门下发的这一通知是有着明确指向的,即通过对超标电动车的规范,来使得大量超标电动车的速度回归到一个安全的范畴。因此,这个通知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肯定“禁电令”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所谓的禁,其实是对技术标准的规范,而非一刀切的禁止。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在推广“禁电令”时,理应明确技术标准与民生之需的关系与界限。
首先,在下发“禁电令”的时候,笔者建议,着手制订一个电动车的规范使用标准。
从目前我国使用的电动车标准看,显然是落后的。现行电动自行车国标制定于1999年,此前曾几次试图重新修订。业内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动自行车实质还是自行车,禁止轻摩化,时速不能高于25公里,重量不能大于40公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对接国际标准,不限制重量,时速提至30公里以上,满足现代消费者的出行需求。基于此,几次修订均中途搁置。因此,这个落后的标准,也造成了电动车制造市场的混乱,导致大量的电动车每每上演生死时速,给道路交通安全制造了诸多隐患。据报道,中国自行车行业协会理事长马中超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已被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列入日程,近期开始修订,有望年内出台。
其次,“禁电令”虽然下发,但需要做的工作还有许多,不只是在道路的层面上对超标的电动车予以适度的清理,还要在制造的层面上规范电动车生产。应该意识到,只有电动车生产商按照标准来生产,才不至于酿成当下不“禁电”不行的尴尬。
再次,即使“禁电令”得以执行,也不能放松对电动车的管理。要知道,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固然与电动车超速有着关系,但许多电动车驾驶者不按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车,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显然,不按交通规则引致的隐患要比电动车单纯超速带来的危险更多。
笔者以为,“禁电令”的根本是旨在通过电动车速度上的规范,以及电动车驾驶者遵纪守法的倡导,从而让道路交通变得更加安全与畅通,这才是“禁电令”所期望达成的最终目的。(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