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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区别处理醉驾应先细化标准

发布时间:2011-05-12 17:04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5月11日 新华网)

 近些年来,因为醉驾造成人员伤亡现象时有出现,因而醉驾入刑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仅仅因为醉驾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失之过重,而且不分情节轻重一刀切地对醉驾行为追究刑责也有失妥当。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表态,实际上是希望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对灵活地处理醉驾行为,避免在法规执行过程上出现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方式,从而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律的谦抑性与宽严相济原则。

 不过,视情节轻重确定是否对醉驾行为追究刑责,容易带来执法不严与执法不公的负面后果。因为情节轻重在判断上具有一定主观性,而执法人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在执法者素质与司法公正不能得到保证情形下,赋予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出现。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将醉酒驾驶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视情节轻重确定是否追究刑责的同时,还须就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严格细化具体条件和相关规定,让该对醉驾行为追究刑责与可以不追究刑责均有明确的依据。如此才能规范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堵塞制度漏洞,避免处理醉驾行为过程中出现执法不公与腐败现象,既体现法律的谦抑性与宽严相济原则,又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与廉政建设。

  魏文彪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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