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综合评论

惩处与监管比集训更重要

发布时间:2011-05-10 10:50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能否做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行业道德伦理意识与诚信意识,是食品质量与安全获得保证的源头。所以,食品质量与安全要能获得充分保证,首先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需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强化自身行业道德伦理意识与诚信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显然是有必要的。

 不过,与此同时还须看到的是,近些年来之所以时常发生食品质量与安全事件,从根本上讲,并不是因为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不知道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际上,包括毒奶粉、瘦肉精猪肉与染色馒头在内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们,他们都明确知道其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但是他们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所以,尽管有关部门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加强教育与培训有其必要,但是充分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显然不能仅仅依靠相关教育与培训。

 其实,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之所以会损害食品质量与安全,说到底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是利益的驱使促使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惜以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为代价实施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因如此,唯有进一步强化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严刑峻法惩处那些食品安全犯罪人员,使其经济上彻底破产,并对其适用更为严厉的法律罪名与刑罚,才可能有效减少各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

 另一方面,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还须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力度。近些年来包括毒奶粉、瘦肉精猪肉与染色馒头等在内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除了与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缺失、道德败坏以及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尚不够有力有关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是因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乃至腐败行为。所以,充分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除了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道德伦理教育与培训之外,更需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惟其如此,才能更为有效地遏制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更为切实地保障消费者生命与身体健康安全。

(作者:魏文彪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