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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全没收”涉嫌“行政滥权”

发布时间:2011-05-10 10:41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北石家庄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采取铁腕手段,在全国率先将强制没收违规建设的住宅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新举措。(5月9日《人民日报》)

 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今年各级政府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量化指标上,面临巨大压力。石家庄也不例外,该市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41248套,是去年的3倍还要多。

 任务繁重而要素短缺的非常境况下,石家庄算是开动脑筋,着力破解这一发展难题,到存量房里“开源挖潜”,不失为一条捷径。但是,采取“一刀切”做法,把违建房统统没收过来,用于安居房供应,此举在多个层面上经不起推敲,甚至存在明显“硬伤”。

 法律层面上,“违建全没收”之举涉嫌“行政滥权”。当地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政府依法“有权没收违规住宅用房”,这话其实只说对了“三分之一”,或者说,是就法律条文“为我所用”的断章取义。

 对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制裁违建的相关法律手段中,的确均有“没收实物”一项,但它并不是非没收不可,而是存在两个不可驳离的重要前置条件:一是必须证实经“限期整改”,仍无法消除给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二是在前述基础之上,必须证明经“限期拆除”,而不能拆除。可见,石家庄不加甄别、不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的“全没收”做法,并无可靠的法律依据。譬如外科医生,笼统而言,他们当然依法有权对病人实施手术,但并不等于可以草率地把病人推上手术台,而是必须赖以有据可查的各项“手术体征”。

 当地《实施意见》对予以没收的违建,皆定性为“影响城市规划”,那么,无论是住宅用房还是其他建筑物,首先依法接受的处置应是“限期拆除”,而不是充公或拍卖。“全没收”的结果,就是“全保留”。如果以政府行为强制“漂白”它们的身份,继续保留下去,不仅法无授权,而且在城市管理层面上,实属“饮鸩止渴”。眼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压力算是得到一时缓解了,而长远之计,既然它们已经“影响城市规划”,要么迟早还是逃脱不了被拆迁的命运,要么这座城市的发展规划只能任由他们掣肘!

 《实施意见》称,这是“根据本市实际”而制订。石家庄目前在城市管理方面存在的“实情”是“违规建筑泛滥”,因此,以“铁腕治违建”之名,行“巧取保障房”之实,推出所谓“全没收”的新政,或可谓“因祸得福”,短时间内能够带来数字可观的安居房套数。然而,也正基于这种面广量大的违建实情,在缺乏足够法律支撑力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当地政府势必面临不小的行政诉讼风险,对违建当事人而言:虽然可以接受“限期拆除”或“强拆”,但绝不认可“没收”!

(作者:王景曙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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