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的一则报道,让很多人犯了糊涂: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称,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
我不知道,给这些“治安高危人员”定性的依据何在。反正,现有的法律上没有这一称呼,更没有可以将这些人员清除出一个城市的规定。
城市治安整治,毕竟不是搞卫生,可以一扫了之,一清了之。它涉及方方面面的人员以及执法的严肃性。治安整治本是好事,但它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执法部门首先必须依法行政。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理所应当依法查处与打击,而且应该是常态进行的。我们是法治国家,法律讲究“无罪推定”的原则,岂能虚拟一顶“高危人员”的高帽子,统统地戴在一大群人的头上?即便他(她)是个有前科的人,但只要他已经“归正”,不再危害社会,就是一个正常公民,政府还要帮助他解决就业等生活问题。更何况,精神病患者,理得到社会的关爱与同情。
显然,治安大整治将所谓的“高危人员”统统“扫地出门”,是有违情理和法理的。要说“对群众安居乐业有潜在危险”,那即便一个曾经的好官、好学生,也保不定什么时候违法犯罪了,有的甚至出了比“高危人员”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案子。哪能“有罪推定”、武断定性,这不符合法制原则与法治精神。
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清理出的都是真正的高危者,那深圳市的作法,不等于把这8万“高危大军”推向了其他城市或乡村?稳定社会治安是个大概念,仅个别地方治安搞得好并不算好,全国各地都搞好了才好,才不至于危及相邻。这样硬将治安包袱推给别地,就像把自己家门口的垃圾扫到邻居家门口一样,不能不说是一种不地道的懒政。(王国荣)